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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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2.0.4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2.0.5 商务写字楼 business office budilding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租赁办公建筑。----《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楼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高层建筑的定义: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

《高规》、《建规》都有涉及,“综合楼”是“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商务写字楼“是指“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租赁办公建筑。”(详细的可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报警和喷淋有独立的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去哪下载

看图片前中已明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已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2005合并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载耒也无用处了,因为已经结束使命,失去位价值了。除非作收藏用了。一定要下载?百度搜索一下便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消防车道距离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15m 出自什么规范

以下是两规对消防车道的规定,“不小于5m”出自《高规》,“不大于15m”则没有相关规定。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6.0.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6.0.5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量大于表6.0.7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3 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4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6.0.11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GB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 之前是什么版本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前身是《GBJ45-8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曾在1997年做了局部修订,又在1999年再做了修订,后又在2001年做过一次修订,最后在2005年做了修订,该标准使用至2015年5月1日废止,以后将执行《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4.1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²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的基础上,已整合修订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起实施。也就是说: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高层建筑防火规范和多层建筑防火规范的区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修订版)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主要区别是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不同。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4年8月27日联合发布,2015年5月1日实施。(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同时废止。(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范共分12 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6年07月12日批准发布, 2006年12月01日实施。(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

消防设计用到的所有规范有哪些

消防工程设计用到的规范有以下这些: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3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4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5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7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9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1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1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13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1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15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87)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1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18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19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92)20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21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2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23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92)24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26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27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28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29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94)30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31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3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3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3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35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3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37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98)38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3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40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4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05)4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43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44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06)45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90)46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2003)47 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6∶2004)48 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69∶2004)49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技术规程(CECS 187∶2005)50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89∶2005)51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2006)除了以上消防工程设计用到的规范,还有后面这些补充:1.GB_50219-95_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3.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01)4.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6.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以下条文是从2005-10-01实施的: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大部分都是从1995-11-01实施的,只是在在2005年对某些条文进行了修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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