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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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三点:(一)只有转让国有土地(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征用后转为国有土地时才能转让。(二)只有有偿转让(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才属于征税范围,房地产的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行为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三)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增值额的计算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标准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标准如下:1、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百分之五。这个标准是按总价款计算的,这是税务部门根据统计资料估算的简易征收的比例。2、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收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的成本费用、相关税金等项目后得到的金额;3、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子三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1.一般情况下,土地增值税会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征税,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2.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1

法律主观:

计算 土地增值税 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 继承 、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下面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下面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领跑2019中级考试|500多元你就能享受中级高效取证班超级VIP服务】10项贵宾级课程服务!全程跟着2位会计金牌讲师直播学习!1年保过3科!不过免费重学!课程99.4%好评率,累计推荐考生达100万名!靠谱!→《2019年中级SVIP高效取证班》今日开学季,拼团仅需¥580!【2人成团 团长再享折上减】【最后2天优惠】【抓紧报名】课程链接:https://wangxiao.kuaiji.com/goods/110731/groupon/53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屋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制定的。其中,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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