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租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A类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70%发放租赁补贴;B类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50%发放租赁补贴,C类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30%发放租赁补贴。公租房小区周边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为24.8元/平方米/月。轮候家庭可书面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福州公租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从未申请过福州四区公租房,可以在四区公租房开放申请的时间段内提交相应的材料进行申请,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与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一样。二是此前已经申请了福州四区公租房的轮候家庭可通过书面向福州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货币补贴,并办理租赁补贴发放相关手续,自签订租赁补贴发放的次月起发放。A类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70%发放租赁补贴;B类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50%发放租赁补贴;C类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30%发放租赁补贴。公租房小区周边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为24.8元/平方米/月。轮候家庭可书面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自申请后次月起发放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一经变更,不得再作调整。A型保障对象基本条件: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下同)、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等。 法律依据:《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试行)》第二条明确,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公租房的配后管理工作。定向配租的公租房,有关工作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明确,各县(市)和马尾区可参照制定当地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5年过后,想要买下房子的,在5年里缴纳租金的百分之六十就可以当做房款,大概也就是当时的百分之六十的商品房的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