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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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9-2012,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5、4.4.2、5.4.2、6.2.5、6.3.2、6.3.10、6.3.13、7.1.2、7.1.3、7.3.2、7.3.6、8.4.4、10.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同时废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跟地基处理有关的规范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JGJ/T135-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工基基础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BJ/T61-29-200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灰土桩和土桩挤密地基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地基基础处理技术规范

index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12 建标库more4  换填垫层4.1  一般规定    4.1.1  换填垫层适用于浅层软弱土层或不均匀土层的地基处理。    4.1.2  应根据建筑体型、结构特点、荷载性质、场地土质条件、施工机械设备及填料性质和来源等综合分析后,进行换填垫层的设计,并选择施工方法。    4.1.3  对于工程量较大的换填垫层,应按所选用的施工机械、换填材料及场地的土质条件进行现场试验,确定换填垫层压实效果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    4.1.4  换填垫层的厚度应根据置换软弱土的深度以及下卧土层的承载力确定,厚度宜为0.5m~3.0m。4.2  设    计    4.2.1  垫层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砂石。宜选用碎石、卵石、角砾、圆砾、砾砂、粗砂、中砂或石屑,并应级配良好,不含植物残体、垃圾等杂质。当使用粉细砂或石粉时,应掺入不少于总重量30%的碎石或卵石。砂石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mm。对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地基,不得选用砂石等透水性材料。        2  粉质黏土。土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5%,且不得含有冻土或膨胀土。当含有碎石时,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mm。用于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地基的粉质黏土垫层,土料中不得夹有砖、瓦或石块等。        3  灰土。体积配合比宜为2:8或3:7。石灰宜选用新鲜的消石灰,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5mm。土料宜选用粉质黏土,不宜使用块状黏土,且不得含有松软杂质,土料应过筛且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5mm。        4  粉煤灰。选用的粉煤灰应满足相关标准对腐蚀性和放射性的要求。粉煤灰垫层上宜覆土0.3m~0.5m。粉煤灰垫层中采用掺加剂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性能及适用条件。粉煤灰垫层中的金属构件、管网应采取防腐措施。大量填筑粉煤灰时,应经场地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的不良影响评价合格后,方可使用。        5  矿渣。宜选用分级矿渣、混合矿渣及原状矿渣等高炉重矿渣。矿渣的松散重度不应小于11kN/m3,有机质及含泥总量不得超过5%。垫层设计、施工前应对所选用的矿渣进行试验,确认性能稳定并满足腐蚀性和放射性安全要求。对易受酸、碱影响的基础或地下管网不得采用矿渣垫层。大量填筑矿渣时,应经场地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的不良影响评价合格后,方可使用。        6  其他工业废渣。在有充分依据或成功经验时,可采用质地坚硬、性能稳定、透水性强、无腐蚀性和无放射性危害的其他工业废渣材料,但应经过现场试验证明其经济技术效果良好且施工措施完善后方可使用。        7  土工合成材料加筋垫层所选用土工合成材料的品种与性能及填料,应根据工程特性和地基土质条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的要求,通过设计计算并进行现场试验后确定。土工合成材料应采用抗拉强度较高、耐久性好、抗腐蚀的土工带、土工格栅、土工格室、土工垫或土工织物等土工合成材料。垫层填料宜用碎石、角砾、砾砂、粗砂、中砂等材料,且不宜含氯化钙、碳酸钠、硫化物等化学物质。当工程要求垫层具有排水功能时,垫层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透水性。在软土地基上使用加筋垫层时,应保证建筑物稳定并满足允许变形的要求。    4.2.2  垫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需置换软弱土(层)的深度或下卧土层的承载力确定,并应符合下式要求:pz+pcz≤ ƒaz                                             (4.2.2-1)式中:pz——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压力值(kPa);     pcz——垫层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ƒaz——垫层底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2  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压力值pz可分别按式(4.2.2-2)和式(4.2.2-3)计算:     1) 条形基础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对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有哪些规定

6 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6.1 一般规定6.1.1 强夯法适用于处理碎石土、砂土、低饱和度的粉土与粘性土、湿陷性黄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强夯置换法适用于高饱和度的粉土与软塑~流塑的粘性土等地基上对变形控制要求不严的工程。6.1.2 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6.1.3 强夯和强夯置换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有代表性的场地上选取一个或几个试验区,进行试夯或试验性施工。试验区数量应根据建筑场地复杂程度、建筑规模及建筑类型确定。(Ⅰ)强夯法6.2.1 强夯法的有效加固深度应根据现场试夯或当地经验确定。在缺少试验资料或经验时可按表6.2.1预估。6.2.2 夯点的夯击次数,应按现场试夯得到的夯击次数和夯沉量关系曲线确定,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不宜大于下列数值:当单击夯击能小于4000kN·m时为50mm;当单击夯击能为4000~6000kN·m时为100mm;当单击夯击能大于6000kN·m时为200mm;2 夯坑周围地面不应发生过大的隆起;3 不因夯坑过深而发生提锤困难。6.2.3 夯击遍数应根据地基土的性质确定,可采用点夯2~3遍,对于渗透性较差的细颗粒土,必要时夯击遍数可适当增加。最后再以低能量满夯2遍,满夯可采用轻锤或低落距锤多次夯击,锤印搭接。6.2.4 两遍夯击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间隔时间取决于土中超静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时间。当缺少实测资料时,可根据地基土的渗透性确定,对于渗透性较差的粘性土地基,间隔时间不应少于3~4周;对于渗透性好的地基可连续夯击。6.2.5 夯击点位置可根据基底平面形状,采用等边三角形、等腰三角形或正方形布置。第一遍夯击点间距可取夯锤直径的2.5~3.5倍,第二遍夯击点位于第一遍夯击点之间。以后各遍夯击点间距可适当减小。对处理深度较深或单击夯击能较大的工程,第一遍夯击点间距宜适当增大。6.2.6 强夯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基础范围,每边超出基础外缘的宽度宜为基底下设计处理深度的1/2至2/3,并不宜小于3m。6.2.7 根据初步确定的强夯参数,提出强夯试验方案,进行现场试夯。应根据不同土质条件待试夯结束一至数周后,对试夯场地进行检测,并与夯前测试数据进行对比,检验强夯效果,确定工程采用的各项强夯参数。6.2.8 强夯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载荷试验确定,初步设计时也可根据夯后原位测试和土工试验指标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有关规定确定。6.2.9 强夯地基变形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有关规定。夯后有效加固深度内土层的压缩模量应通过原位测试或土工试验确定。(Ⅱ)强夯置换法6.2.10 强夯置换墩的深度由土质条件决定,除厚层饱和粉土外,应穿透软土层,到达较硬土层上。深度不宜超过7m。6.2.11 强夯置换法的单击夯击能应根据现场试验确定。6.2.12 墩体材料可采用级配良好的块石、碎石、矿渣、建筑垃圾等坚硬粗颗粒材料,粒径大于300mm的颗粒含量不宜超过全重的30%。6.2.13 夯点的夯击次数应通过现场试夯确定,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墩底穿透软弱土层,且达到设计墩长;2 累计夯沉量为设计墩长的1.5~2.0倍;3 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不大于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值。6.2.14 墩位布置宜采用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对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可根据基础形状与宽度相应布置。6.2.15 墩间距应根据荷载大小和原土的承载力选定,当满堂布置时可取夯锤直径的2~3倍。对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可取夯锤直径的1.5~2.0倍。墩的计算直径可取夯锤直径的1.1~1.2倍。6.2.16 当墩间净距较大时,应适当提高上部结构和基础的刚度。6.2.17 强夯置换处理范围应按本规范第6.2.6条执行。6.2.18 墩顶应铺设一层厚度不小于500mm的压实垫层,垫层材料可与墩体相同,粒径不宜大于100mm。6.2.19 强夯置换设计时,应预估地面抬高值,并在试夯时校正。6.2.20 强夯置换法试验方案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检测项目除进行现场载荷试验检测承载力和变形模量外,尚应采用超重型或重型动力触探等方法,检查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6.2.21 确定软粘性土中强夯置换墩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可只考虑墩体,不考虑墩间土的作用,其承载力应通过现场单墩载荷试验确定,对饱和粉土地基可按复合地基考虑,其承载力可通过现场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6.2.22 强夯置换地基的变形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的规定。6.3 施工6.3.1 强夯锤质量可取10~40t,其底面形式宜采用圆形或多边形,锤底面积宜按土的性质确定,锤底静接地压力值可取25~40kPa,对于细颗粒土锤底静接地压力宜取较小值。锤的底面宜对称设置若干个与其顶面贯通的排气孔,孔径可取250~300mm。强夯置换锤底静接地压力值可取100~200kPa。6.3.2 施工机械宜采用带有自动脱钩装置的履带式起重机或其他专用设备。采用履带式起重机时,可在臂杆端部设置辅助门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防止落锤时机架倾覆。6.3.3 当场地表土软弱或地下水位较高,夯坑底积水影响施工时,宜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或铺填一定厚度的松散性材料,使地下水位低于坑底面以下2m。坑内或场地积水应及时排除。6.3.4 施工前应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下构筑物和各种地下管线的位置及标高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因施工而造成损坏。6.3.5 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6.3.6 强夯施工可按下列步骤进行:1 清理并平整施工场地;2 标出第一遍夯点位置,并测量场地高程;3 起重机就位,夯锤置于夯点位置;4 测量夯前锤顶高程;5 将夯锤起吊到预定高度,开启脱钩装置,待夯锤脱钩自由下落后,放下吊钩,测量锤顶高程,若发现因坑底倾斜而造成夯锤歪斜时,应及时将坑底整平;6 重复步骤5,按设计规定的夯击次数及控制标准,完成一个夯点的夯击;7 换夯点,重复步骤3至6,完成第一遍全部夯点的夯击;8 用推土机将夯坑填平,并测量场地高程;9 在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按上述步骤逐次完成全部夯击遍数,最后用低能量满夯,将场地表层松土夯实,并测量夯后场地高程。6.3.7 强夯置换施工可按下列步骤进行:1 清理并平整施工场地,当表土松软时可铺设一层厚度为1.0~2.0m的砂石施工垫层;2 标出夯点位置,并测量场地高程;3 起重机就位,夯锤置于夯点位置;4 测量夯前锤顶高程;5 夯击并逐击记录夯坑深度。当夯坑过深而发生起锤困难时停夯,向坑内填料直至与坑顶平,记录填料数量,如此重复直至满足规定的夯击次数及控制标准完成一个墩体的夯击。当夯点周围软土挤出影响施工时,可随时清理并在夯点周围铺垫碎石,继续施工;6 按由内而外,隔行跳打原则完成全部夯点的施工;7 推平场地,用低能量满夯,将场地表层松土夯实,并测量夯后场地高程;8 铺设垫层,并分层碾压密实。6.3.8 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下列监测工作:1 开夯前应检查夯锤质量和落距,以确保单击夯击能量符合设计要求; 2 在每一遍夯击前,应对夯点放线进行复核,夯完后检查夯坑位置,发现偏差或漏夯应及时纠正;3 按设计要求检查每个夯点的夯击次数和每击的夯沉量。对强夯置换尚应检查置换深度。6.3.9 施工过程中应对各项参数及情况进行详细记录。6.4 质量检验6.4.1 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测试数据和施工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补夯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强夯置换施工中可采用超重型或重型圆锥动力触探检查置换墩着底情况。6.4.2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方能进行,对于碎石土和砂土地基,其间隔时间可取7~14d;粉土和粘性土地基可取14~28d。强夯置换地基间隔时间可取28d。6.4.3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6.4.4 竣工验收承载力检验的数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对于简单场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每个建筑地基的载荷试验检验点不应少于3点;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应增加检验点数。强夯置换地基载荷试验检验和置换墩着底情况检验数量均不应少于墩点数的1%,且不应少于3点。你着重看6.4. 它是说明施工验收的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有没有作废

JGJ79-2002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仍然有效,没有废止。但是,有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等细分类别的规范发布,建议均要遵守。

建筑结构设计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

作为建筑师一定要对规范有所了解,下面整理了一些建筑结构设计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荷载及地震作用

1. 楼面均布活荷载取值有误。

取值有误的楼面活荷载主要有阳台、走道、门厅、楼梯、电梯公用前室及消防疏散楼梯的活荷载。

可能出现人流密集的建筑主要是指学校、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 民用建筑未明确的常用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如下:设浴缸、坐厕的卫生间4KN/㎡;有分隔蹲厕的公共卫生间8KN/㎡(包括填料、隔墙)或按实际考虑;阶梯教室、微机房3KN/㎡;银行金库、配电室、水泵房10KN/㎡;地下一层顶板施工活荷载5 KN/㎡;楼板下挂管道及设备荷载按实际情况考虑且不小于0.5 KN/㎡;宾馆、饭店的大型厨房不小于8 KN/㎡或有较重炉灶、设备及储料时应按实际取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1条。

2. 基本风压、基本雪压取值不对。

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一般可认为是高度超过60m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计算位移按50年一遇基本风压,计算结构风振舒适度按10年一遇风荷载标准值。

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主要是大跨、轻质屋盖结构,此类结构的雪荷载经常是控制荷载,应采用100年重现期雪压。

确定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基本风压Wo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值乘以1.05采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7.1.1条,第7.1.2条,第8.1.1条,第8.1.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2.2。

3、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未按规范进行荷载折减。

这是考虑楼面上的活载不能同时布满所有的楼面。如果不折减会造成基础设计过于保守,柱子内力及配筋计算有误。新荷规修订,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对消防车的活荷载的折减不在包含在强制性条文中。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2条。

4、大、中、小学校的各类建筑,考虑到人流密集,对阳台、楼梯、看台、外廊及屋面栏板或栏杆的顶部未进行水平承载力验算。 应按规范在栏杆顶部施加规定的水平荷载,并对构件进行强度验算。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5.2条。

5、地下室挡土墙是一种以承受水平土压力为主的受力构件,基本组合未考虑永久荷载控制的基本组合,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35。地下室底板抗水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误取1.2,应取为1.0。

当永久荷载标准值与可变荷载标准值比值较大时,在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本组合效应组合设计值时,应考虑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最不利组合。地下室地板抗水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对结构有利,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地下室挡土墙的土压力宜取静止土压力。

有人防要求的地下室外墙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不利时取1.2,有利时取1.0;抗爆等效荷载分项系数取1.0。

计算地下室外墙时,室外地面活荷载一般取不小于5 KN/㎡。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3.2.4条。

6、对于隔墙布置和装修做法较为灵活的公共建筑,未考虑隔墙荷载,或未注明隔墙材料和装修荷载的限值。

对非固定隔墙荷载应取每延米墙重1/3作为楼面活荷载且附加值不应小于1KN/㎡。

固定隔墙的线荷载应折算成等效均布永久荷载。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1条注6。

7、当采用压型钢板轻型屋面时屋面活荷载计算檩条时应取0.5 kN/㎡。

对受荷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0m2刚架构件,屋面坚向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可取下小于0.3KN/㎡。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3.2.2条。

8、门式刚架厂房计算风荷载时漏掉女儿墙风荷载。

对于门式刚架房屋,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风荷载应按《门式刚架规程》附录A计算。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第3.2.3条。

9、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取值有误。

如:上人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按不上人情况取值;兼做其他用途的上人屋面未按相应用途的楼面荷载取值;设有屋顶花园的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未考虑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屋顶有上反梁时,对有可能形成的积水荷载在设计中未考虑,屋面积水荷载可按2 KN/㎡,不与活荷载组合。

高、低屋面处在低屋面应考虑施工堆料荷载不小于4KN/㎡的临时荷载,并在施工图中注明。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3.1条。

10、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选错。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确定。在一般情况下,设计时取抗震规范附录A提供的我国主要城镇中心区域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但随着城镇的日益扩大,建设工程日益远离城镇中心,哪些远离城镇中心的建筑工程,特别是往设防烈度大的方向的建筑工程,可能需按较高的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如:北京的密云、怀柔、昌平、门头沟,《抗震规范》附录A给出的是7度(0.15g),但该四个城镇中心往北京市中心方向可能就需按8度(0.2g)进行设防。一般这些按较高标准抗震设防的村镇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界线两侧4km区域内。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1.0.4条。

11、存在角度大于150的斜交抗侧力构件,未进行斜交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考虑到地震可能来自任意方向,为此要求计算相交角度大于150的抗侧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电算结果一般会输出最大地震作用方向的角度,其值较大时,未进行该地震作用方向的地震作用计算。地震作用是多方向性的,总有一个方向的地震作用效应最大。当大于150时,应将该方向做一次最大地震效应计算,并以此较大的计算结果设计、绘制施工图。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12、抗震设防烈度8、9度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未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7度(0.15g)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也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需计算竖向地震作用的还有转换结构的转换构件、7度(0.15g)和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2条、第10.5.2。

13、结构计算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未考虑非承重墙的刚度影响进行折减。

考虑砌体填充墙对结构侧向刚度的贡献,必须按《高规》第4.3.17条对计算的自振周期予以折减。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16。

14、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剪力系数应符合《抗震规范》第5.2.5条要求,对出现多个楼层不满足时,仅靠调整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是不妥的。

若多个楼层剪力系数不满足,说明结构的抗侧刚度不足,应增加结构体系的抗侧力刚度。

还应注意:当底部剪力相差不多时,可按规范采用乘以增大系数处理;当底部剪力相差较多时,结构的选型和总体布置需重新调整,不能用乘以增大系数处理。

对于竖向不规则的结构,突变部位的薄弱层,还应按抗震规范3.4.4条规定再乘以不小于1.15的系数。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2.5条。

15、建筑场地类别错误,计算书及图纸均为ⅱ类土,地质勘察报告为ⅲ类,结构计算应重新计算。

场地类别与计算地震作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有关,场地类别错误会导致地震作用计算错误。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4条。

16、单层厂房只考虑横向水平地震作用,而未对厂房纵向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17、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未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一般指在刚性楼板假定下,在考虑偶然偏心单向水平地震地震作用下,楼层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之比超过位移比下限1.2较多。

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考虑扭转影响与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考虑偶然偏心影响应取最不利考虑。对多层建筑,凡属抗震规范第3.4.2条所指的平面不规则多层建筑,亦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1条。

二、地基基础

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根据试桩检测结果和设计经验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变形验算,也就不提供沉降计算结果。

《地基规范》第3.0.2条第2、3款对建筑物地基变形验算范围有明确规定,设计应严格遵守。经验不能代替法规,应按规定进行沉降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

2、对基坑开挖未提出安全要求。

应按9.1.9条规定在结构总说明或基坑开挖图中写出具体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9.1.9。

3、不验算桩身砼强度是否满足试桩要求。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5.10。

4、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未设置沉降观测点,未提出变形观测要求(8、9层建筑物此类问题较多)。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必须按要求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10.3.8。

5、未说明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以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

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10.2.1。

6、对地质条件的考虑“重单体,轻环境”,对于山区建、构筑物可能遭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强降雨等不利影响考虑不足。

选址定位合理避让,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适当加强。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1.1条,6.1.4条。

7、忽略梁板式筏基底板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验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4.11条。

8、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因变形缝处是防水的薄弱环节,特别是采用中埋式止水带时,止水带将此处的混凝土分为两部分,会对变形缝处的混凝土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变形缝处混凝土局部加厚的规定。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第5.1.3条。

9、地基处理后忽略必要的变形验算;或以地质勘察报告中的沉降估算代替地基变形验算。

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的范围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3.0.2强条要求。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第3.0.5条。

10、换填垫层施工质量检验要求不详。

应在图中注明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第4.4.2条。

11、CFG桩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验要求不准,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检测要求按修正后的承载力特征值fa 提出。

应按深度、宽度修正前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spk提出检验要求。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第9.4.2条。

12、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结构总说明中未提出使用、维护和检修要求。

应在设计中注明: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侵水失陷。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9.1.1条。

13、桩基计算书不全面。如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锚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计算等。

应按《桩基规范》第3.1.3条要求的计算项目提供计算书,以便审查桩基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3.1.3条。

14、当基础(含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未验算基础局部受压承载力。

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一般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附录D.5素混凝土局部受压计算。当不满足要求时,可以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或采用设间接钢筋(钢筋网片或螺旋式配筋)按《混凝土规范》6.6节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2.7条、第8.4.18条、第8.5.22条。

15、在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时,未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在进行基础承载力设计时没有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

验算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承载力时,应分别采用不同的’荷载效应组合。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5条。

16、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验算其稳定性。

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仅验算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而忽视了地基和土坡稳定的验算,且应按《地基规范》5.4规定进行稳定性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

17、当同一结构单元处荷载差异很大或置于不均匀土层上、在基础上及附近有地面堆载,地基基础设计仅满足承载力要求,未进行地基变形计算。

应按《地基规范》第5.3节规定分别进行地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和局部倾斜的验算满足规范地基变形计算规定和要求,且基础和上部结构上应考虑沉降差的影响。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第5.3.4条。

18、设计多塔楼和裙房下大底盘整体基础,仅单独计算塔楼下的地基沉降。

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应按照上部结构、地基与基础共同作用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符合《地基规范》第5.3.10条规定并满足《地基规范》第5.3.4条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3.4条。

19、基础持力层设在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上;

建造在液化土层上的建筑物,地震时发生地基失稳,建筑物倒塌或破坏的例子不少。液化的等级不同,震害的程度也不同。抗液化措施见《抗震规范》第4.3.6~4.3.9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4.3.2条。

20、桩箍筋加密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

桩箍筋的设置应符合《抗震规范》第4.4.5条及《桩基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款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4.4.5条。

21、当地下水位较高(地下水埋藏较浅)时,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未进行抗浮验算。

抗浮稳定性验算按《地基基础规范》第5.4.3条采用阿基米德原理计算。整体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而局部不满足时也可采用增加结构刚度的措施。

图纸文件还应注明施工期间的停止降水时间。 还应注意:抗浮设计水位与抗水设计水位不同。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

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 现在最新版是什么

目前涉及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最新版本有: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2008年4月22日发布,2008年10月1日实施;《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2011年 7月 26日发布,2012年 8月 1日实施;《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2012年8月23日发布,2013年6月1日实施; 《复合地基技术规范》 GB/T 50783-2012, 2012年10月11日发布,2012年12月1日实施;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是什么

法律分析:1.增加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的规定;

2.增加采用多种地基处理方法综合使用的地基处理工程验收检验的综合安全系数的检验要求;

3.增加地基处理采用的材料,应根据场地环境类别符合耐久性设计的要求。

法律依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

第一条 增加了强夯置换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干法)、石灰桩法和柱锤冲扩桩法等地基处理方法的设计和施工规定。

第二条 对原规范中总则、主要符号、基本规定、换填法、预压法、强夯法、振冲法、土或灰土挤密桩法、砂石桩法、深层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要点等内容均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取消了托换法一章,对其内容作了调整:将单液硅化法和碱液法内容作了补充独立成章;将其他方法列入第17章。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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