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过户是卖房人的法定义务,相应的费用也依法应由卖房人承担。因此,过户发生的费用,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交纳。一般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过户发生的费用,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交纳。
二手房交易过户
1、二手房过户基本程序:签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
2、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连同中介方(如果有的话),就房产价格、交楼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协商签合同。
3、递件是指:买卖双方本人带相关资料去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买方带身份原件。如贷款要首套房证明等还要按房管局要求先到相关部门开具。
4、交税是指:房管局收件后,按其要求时间到相关税局部门交纳各种税费。买卖双方各自带身份件原件交各自的税费。
5、完税过户是指:买卖双方交纳各自税费后,双方一起带身份件和各自交税费的全部发票单据,到房管局审查确认已完税,完成过户,领取过户回执。
相关费用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
2、转让手续费:住宅按6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非住宅按18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
3、契税:首次购买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1.5%缴纳。其它全按成交价的3%缴纳。
1、手续费:一般规定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登记费:买方承担。
3、土地金:卖方承担。
4、核档费:50元/宗。
5、二手房过户要交的契税:买方承担。
6、印花税:按正常买卖成交报价计征,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7、所得税:卖方承担。
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各类税费,包括:增值税(原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对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为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05%(2009年至今暂免);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普通住宅的契税为1%,高档商品房契税为4%。
扩展资料:
房屋转让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者,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没有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不是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法律分析:1、手续费:一般规定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2、登记费:买方承担。3、土地金:卖方承担。4、核档费:50元宗。5、二手房过户要交的契税:买方承担。6、印花税:按正常买卖成交报价计征,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7、所得税:卖方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