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规范要求: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验收一般规定:1) 施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2) 验收组织应符合本规范3.0.7规定,合格评定应符合本规范3.0.8规定。3) 承担复验的单位应具有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相应资质。4 ) 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5) 验收检测采用计量、检测器具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6)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7)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验收组织:1) 施工过程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组成,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表格进行记录。2)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进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和附录E的有关表格进行记录。
新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即新规范GB50116—2013。
1、主机,无论国产还是进口的,所带的探头,按钮及模块总数,不能超过3200点,超过此数,应增加主机。
2、水泵,风机,都不允许用变频方式启动,都得是一步直接启动,其控制柜里面不允许加变频器。
3、回路,编的最大号不允许超过200,超过此数,另加回路。且在回路上应加隔离器,一个隔离器只能带32个点。
4、模块,不允许装在强电配电柜(箱)内,应装在专用模块盒里。
5、大楼,无论有多少个声光报警器,无论有多少个广播,在火灾时候都应全部启动,应让每一个部位,每一个角落都同时知道发生了火灾,以便快速撤离。
6、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7、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8、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消声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压力开关;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在没有设计要求时,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2.5倍;
9、消防水泵的隔振装置、进出水管柔性接头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说明和安装使用说明。
扩展资料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 消防验收 百度百科
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5、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防火分隔系统
1、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不能实现“两步”降。
2、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没有下降到底。
3、同一防火分区内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多樘卷帘没有群降。未按着火层和上、下层同时动作的要求进行调试。
4、防火卷帘动作及到底的反馈信号在消防控制室内不能显示。
法律分析:消防验收规范新规2020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设计责任义务有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设计单位还要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第二节 布 线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第2.2.11条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0.5m。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 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 的一半。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2.3.3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第2.3.4条 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第2.3.5条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375px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第2.3.6条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第2.3.7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第2.3.8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50px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500px的余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第2.5.4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第2.5.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 志。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消防验收规范新规2020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设计责任义务有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设计单位还要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关于2020年3月份新出的建设工程消防审计规章制度内容来看,应该是涉及到了如下的几个方面。第1个说的是对于特殊建筑工程方面,需要针对审查和消防验收方面进行一个新的流程与整合。第2个要说的是在适用于不适用的范围上做了一个重新的调整,其中包括了一些非特殊建筑工程和室内装修,包括农村自己建造的房子等等,甚至包括一些临时建筑当中的消防验收情况,都有重新的定位与调整。第3个要讲的是在消防验收时要针对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是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的特殊大型会场给予特定的验收规范。拓展资料:需要针对审查和消防验收方面进行一个新的流程与整合。第二,在适用于不适用的范围上做了一个重新的调整,其中包括了一些非特殊建筑工程和室内装修,包括农村自己建造的房子等等,甚至包括一些临时建筑当中的消防验收情况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