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的要求根据地区来确定,每个地区要求不一样,但都需满足消防和日照要求,消防要求有全国统一规划(7层若在24米以下,适用于建筑防火规范,若在24米以上适用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一般多层之间最小距离不宜小于6米,高层不宜小于13米。
虽然考虑的因素不仅仅限于一个,但主要是根据前后排楼层高度所影响采光时间确定的,间距规定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的比值来进行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扩展资料:
楼层之间的间距主要影响的是采光。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住宅建筑规范:前 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 加 单 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童悦仲、林建平、涂英时、陈国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 刘文利 孙成群 张 播 李引擎 李娥飞 沈 纹林海燕林常青 郎四维 洪泰杓 胡荣国赵文凯赵 锂 梁 锋 黄小坤 曾 捷 程志军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2.0.2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4 套 dwelling space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5 无障碍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2.0.6绿地green space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2.0.7公共绿地public green space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2.0.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2.0.9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2.0.10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2.0.11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2.0.12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2.0.14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2.0.15 作用 action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变形效应的原因。2.0.16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基本规定3.1 住宅基本要求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3.2 许可原则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3.3 既有住宅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外部环境4.1 相邻关系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回答
您好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m。卧室净高不得低于2.4米,其余净高不得低于2米,厨房的净高不得低于2.2米,卫生间、储藏室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厕所器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得低于1.9米,如果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做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1米,其余不低于1.5米。购房时,买卖双方可能就住宅楼层高度另有约定,但是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否则约定无效。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更多1条
1、卧室:长:3.5M,宽:3M
2、客厅:长:7M(带餐厅和过道)宽:4M
3、厨房:长:2.5M,宽:2M
4、厕所:长:2.35M,宽:2.35M
5、说的是最小值(一般),当然,更小的都能有,这个没有什么具体标准,只是使用起来就没有那么方便了。这个值在一般的商品房中小户型很常见。
扩展资料
住宅建筑规范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纲领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标准性的有《住宅建筑规范》。其它还有很多,不一一枚举了。
建筑面积。住宅标准化的一个非常大的障碍就是住宅的面积用建筑面积来衡量。住宅建筑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
住宅建筑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扩展资料:
1、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2、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3、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开发商提供的建筑层高2.9米,合理、正常,净高在2.75米左右。
净高=层高-板厚.层高=2.9米板厚,现在多数是现浇,板厚0.1米.如果做了地面和天花找平,大约再加0.03-0.05米抹灰也就是说,如果没做吊顶,没铺地板,没有地热净高应该在2米75-2米77如果有吊顶地板或地热结构,在2米7也应属正常情况。
每个地区的楼间距是有区别的,并没有国家标准。 原因就是我国幅员辽阔,南北维度跨度大。由于太阳角度的关系,越往北,太阳角度越大,则楼间距就越大。 具体你可以看一下当地的日照系数,网上可以查到的。 然后我教你怎么计算即可。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日照间距系数tanh=D/(H-H1),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tanh*(H-H1); 式中: D—房屋间距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 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例如杭州的日照系数为1.2 前幢房子檐口离地面的高度为18米,后幢房子的窗台离地面高度为1.5米 则楼间距为1.2*(18-1.5)=17.5米 同样,如果一下子找不到当地的日照系数,可用同纬度的城市的日照系数来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 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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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2 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