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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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GB50096-2011。根据相关公告,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国标编号是GB50096-2011。

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住宅设计规范2022

2022年住宅设计规范。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平安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

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迫性标准的规定。

住宅

住宅,又称为住房、宅院,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住宅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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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施行日期: 2 0 1 2 年8 月 1 日前言1 总 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3 基本规定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5 套内空间5.1 套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5.2 卧室、起居室(厅)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5.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5.3 厨房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5.4 卫生间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居住区设计规范202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居住区一级的公建指的都是为居住区规模的人口服务的配套设施。如居委会/派出所/它承当一定的公共服务功能。由于国家体制改革,原来的“单位制”都转化为“居住区--小区制”。那么原来“单位制”中的收报员、邮寄员的角色或者传达室,就演变成现在的居住区的邮电所。它只承当一般的邮电服务功能,收发信笺/ 原有的居住区规范是在邮政与电信没分家之前设立的。原来的办理电话业务都是统归邮电局。现在原来的电信局进入市场化,并打破垄断。规范中的“电话”应该就是指办理固定电话业务/提供公共电话。做城市住宅区规划设计需要参考的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CJJ1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77《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公园设计规范》CJJ48《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等其他专业设计规范。

三米宽的走廊能加电梯吗

可以的预留多达十米左右的通道不同,该电梯只需三米宽的通道即可加装,且现场吊装工期很短。

国家对等电位规范要求

法律分析:为了保证卫生间的用电安全,新版《住宅设计规范》第八条明确规定:住宅卫生间内应作等电位联结。关于“等电位”的规定,新老版本《规范》只有一字之差:即由原来的“宜”改成了“应”。新规范的强制性条款明确了“等电位”非装不可的地位,也表明了国家对这一问题的日益重视。

法律依据:《住宅设计规范》

8.1.6 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散热器、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信息网络和电话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2 计量仪表和管道的设置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5.5条的规定;

4 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住宅必须做到的条文: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2、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6、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7、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8、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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