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安置房后房主反悔了,当事人拿着房屋买卖协议去起诉,要求履行过户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售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购买方可要求同出售方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所谓的违约,必须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双方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或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按照违约责任,承担相关责任,你说的赔偿利息的问题,首先要看是否在合同或协议中已经有过约定,如果没有,只能双方协商解决。祝你顺利!
毁约方应当交纳 违约金 ,承担 违约责任 。 《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没什么好办法,安置房买卖如果出现纠纷了,或者预计房主计划违约,你就要去找律师谈谈诉诸法律的胜算。对方既然走出这一步,很可能也是找律师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所以你作为当事方也要咨询多方意见,不要被一些律师急于求成的观点忽悠。这种纠纷实际上比较常见,而且也是很麻烦的事情,属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以前京郊宋庄一个私人院子卖了之后房主觉得卖的亏了,几年之后起诉买家说宅基地不能卖,我不懂法,现在要收回。结果法院判决真是退钱还房,考虑到房价几年的涨幅,显然买家吃了大亏。过了些年还是在北京出了个跟这里一样的案例,那时候好像是为了促进房地产的销售,所以判的结果是尊重买家的权利,认为是双方认可的自愿交易,不能反悔。举这两个例子是想说,这个的法律结果有比较大的摇摆性,很难给个定论。安置房如果不是熟人卖的,或者你可以吃定对方不会反悔,最好不要想着占便宜吃大亏。
安置房卖方不可以违约。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一般说来,违约行为从属于违法行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面对这两种情况,最好是先请一个律师吧,毕竟我们不是专业的,很多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都不太明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城市的许多郊区已经被纳入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由于城市郊区征地拆迁,部分拆迁户可以按政策补偿多套房屋。为了变现,拆迁户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拆迁安置房是很常见的。
但由于拆迁安置房的特殊情况,正式办理产权证需要很多年。所以很多买家在购买了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后,都经历了几年后由于房价上涨导致的卖家的自责,给购买这些拆迁安置房的买家带来了无尽的困扰。
以下是一起相关的案例
最近成都的王女士很郁闷。她买了一套住了几年的房子,要求过户,被前房主要求补差价,否则她要求他们搬出去。五年前,她在成华区的一个拆迁安置小区买了一套房子,装修后搬进来。最近她要求前房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被售房人挡了回去,售房人要求加价或毁约,否则拒绝协助办理产权证。
王女士说,被拆除的住宅区是四年前统一搬迁的。由于其丈夫和原房主是同事和朋友,2011年,王女士和李先生与原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同意李先生和他的妻子将他们搬迁的房子卖给他们。
从2016年6月至今,一直住在该房屋的王女士一直催促李先生尽快办理产权证,过户到王女士名下,但李先生一直说没有办理产权证。2016年11月,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委托律师将业主李先生及其妻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原被告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并责令被告配合原告在7日内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并承担诉讼费用。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所要分享的内容了。
法律分析:安置房买卖合同违约赔偿与一般的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是一样的。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2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2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律分析:需要看这个房子有没有办理登记和过户。因为我国是不动产登记原则,如果没有办理过户,只是签订了买卖协议,哪怕对方反悔,买方也是没有办法及时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只能够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去要求对方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安置房卖方不可以违约,关于房屋买卖,买卖双方都应当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违反合同约定,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