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级,并规定了其适用范围:①5年,临时性建筑;②25年,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③50年,普通建筑和构建物;④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建议查阅《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该《设计通则》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普通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是50年。九十年代盖的楼(六、七层板楼)为永久性居民楼,属于普通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一般是50年。
住宅的使用年限,一般大于折旧年限。不同建筑结构的折旧年限国家的规定是:钢筋混凝土结构60年;砖混结构50年。按照法律规定,房屋产权是永久的,没有年限规定。建筑物所附着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法律、法规对其使用权有直接规定,其中住宅建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长不超过70年。
房地产的政策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极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极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极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
法律分析:新规范: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52-2019,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1、6.7.4、6.8.6、6.8.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