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的基础上,验收要按顺序进行,顺序如下: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并对工程的合格与否做出如下规定:第一、施工质量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第二、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资料的要求,如工程期察、设计文件;第三、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其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第四,验收只有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后才进行;第五,如果工程是属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在隐蔽之前需要通知监理单位验收,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才能够继续施工。第六,如果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应进行规定的程序,如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关于给排水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哪些的问题就介绍道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11年版)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JJ 122—2008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2010年版)市政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年版)以上是基本的,还有些地方规范,比如绿建、节能什么的。
一、1.0.1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质量,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绿色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与小区的生活给水排水以及小区的雨水排水工程设计。1.0.3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给水排水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进行专题研究、论证。1.0.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防护等提供便利条件。1.0.5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2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第2.0.1条对“民用建筑”的定义做了明确的规定,民用建筑是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小区”是居住区、公建区和工业园区的总称。随着我国诸如会展区、金融区、高新科技开发区、大学城等的兴建,形成以展馆、办公楼、教学楼等为主体,以为其配套的服务行业建筑为辅的公建小区。公建小区给排水设计属于建筑给排水设计范畴,公建小区给排水设计也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要求。二、设计下列工程或内容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或规定执行:(1)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2)矿泉水疗、人防建筑;(3)工业生产给水排水工程;(4)有抗震要求的机电工程;(5)真空排水;(6)消防给水设计。三、本标准关于消防给水的要求包含以下内容:第3.2.8条关于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供水水压、火灾延续时间、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等的确定原则;第3.3.8条关于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应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设置倒流防止器;第3.5.19条关于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口径的确定原则,关于建筑物或小区引入管上水表的水头损失在校核消防工况时的取值方法;第3.7.1条关于建筑给水设计用水量中消防用水量的作用;第3.13.7条关于小区的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管道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第3.13.8条关于设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给水管道最小管径的规定;第3.13.9条关于小区生活用贮水池贮存消防用水时,消防贮水量的计算方法等。
法律分析:《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是2007年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编著的图书。主要讲述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种种要求。
法律依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第1.0.1条 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房建给排水施工过程中主要需要的规范是《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第1.0.3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第1.0.4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第1.0.5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施工准备第2.0.1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第2.0.2条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第2.0.4条 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二、在寒冷地区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三、在地表水水体内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 洪堤的保护措施;四、对沉井和基坑施工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 采取防护措施。第2.0.5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时相互干扰。 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对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第2.0.6条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作出总体布置。对不宜中途间断施工的项 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第2.0.7条 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二、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及轴线控制桩必须设在稳固地段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三、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 用,并应经常校核; 四、已建构筑物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法律分析: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水喷雾灭火器系统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埋地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建筑给水排水与暖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及验收规范》《地热源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道设计与施工验收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