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基本情况介绍城市道路基本情况介绍应包括下列内容:道路起始点、道路类型、道路交通流量、道路交汇区类型、机动车道数量、人行及非机动车道设置、路面类型。二、采用的主要国家规范和标准1、列举采用的主要国家规范和标准。三、照明标准值和照明功率密度限值1、确定机动车道常规路段照明标准值。2、确定交汇区照明标准值。3、确定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4、确定机动车道常规路段照明功率密度限值(LPD)。四、路灯光源、灯具1、确定路灯光源类型功率。2、确定灯具的配光型式、防护等级、镇流器类型等。五、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1、确定照明方式。2、确定灯具布置方式。3、确定灯具悬挑长度和灯具仰角。4、确定灯杆高度。5、确定灯具安装间距。六、平均亮度、平均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1、计算机动车道常规路段的平均亮度、平均照度,并与照明标准值比较。2、计算交汇区的平均照度,并与照明标准值比较。3、计算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并与照明标准值比较。4、计算机动车道常规路段的照明功率密度,并与照明功率密度限值(LPD)比较。5、若平均亮度、平均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LPD)不满足规范要求,应调整第四条和第五条相关内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七、配电系统1、确定工程用电负荷的负荷等级。2、确定工程供电电源的电压等级和电源接入方式。3、计算用电负荷容量。若采用10kV电源供电,选择变压器容量。4、设计配电系统图。包括配电回路数量、电涌保护器、保护电器、补偿电容器、配电线路电缆选择等。采用10kV电源供电时,还应选择变压器容量。5、计算配电线路的电压损失,并校验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若不满足规范要求,应调整配电方式或配电线路电缆截面,直至满足要求为止。6、计算配电线路的末端的短路电流,并校验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若不满足规范要求,应调整配电方式、保护电器动作电流或配电线路电缆截面等,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八、配电线路1、确定配电线路敷设方式。九、防雷接地1、确定箱变或照明配电箱电涌保护器型号规格。2、确定路灯是否配置防雷装置。3、确定路灯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
一、广场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场照明所营造的气氛应与广场的功能及周围环境相适应,亮度或照度水平、照明方式、光源的显色性以及灯具造型应体现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征;
2.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及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3.广场地面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4.广场公共活动区、建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的照明应统一规划,相互协调;
5.广场照明应有构成视觉中心的亮点,视觉中心的亮度与周围环境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入口、门头、雕塑、喷泉、绿化等,可采用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3~5,且不宜超过10~20。
6.除重大活动外,广场照明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
7.广场应选用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且具有合理配光的灯具;除满足功能要求外,并应具有良好的装饰性且不得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眩光和对环境产生光污染。
二、机场、车站、港口的交通广场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出入口、人行或车行道路及换乘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标识照明;使用的动态照明或彩色光不得干扰对交通信号灯的识别。
三、商业广场的照明应和商业街建筑、入口、橱窗、广告标识、道路、广场中的绿化、小品及娱乐设施的照明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相关规定。
城市广场亮化照明就是通过灯光设计,结合广场自身文化内涵以及周围的环境,将夜晚的广场营造一种比白天更加美丽的效果。
一般来说,广场亮化照明设计的中心是突显广场树木、雕塑和建,在夜晚的背景之下,用适宜的灯光设计使广场的美感得到充分的体现。
其次广场亮化照明也是起到道路照明的作用,但是在现阶段的某些亮化工程没有设计的比较细致,缺乏统一规划的设计方案,如此一来就造成了光污染与能源浪费,使得广场亮化照明走入了另一极端。
5.2.1 一般道路的照明一符合下列要求:1 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2 条的规定;2 在行道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3 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5.1.3 条的规定。5.2.2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 3.4 节的规定,且交叉路口外 5m 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 1/2;2 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3 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和灯具,并应限制眩光。当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也可采用高杆照明;4 T 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图 5.2.2-1);5 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的外侧(图 5.2.2-2) 。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 节的要求。当环岛的直径较大时,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并应按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的原则选配灯具和确定灯杆位置。5.2.3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半径在 1000m 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线路段处理;2 半径在 1000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间距宜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 50%~70%(图 5.2.3-1) ,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越小。悬挑的长度也应相应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固定在一侧设置灯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5.2.3-2);3 当曲线路段的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4 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5.2.3-3);5 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5.2.4 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在平行于路轴方向上的配光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应采用截光型灯具。 1 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道路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能有效地衔接,该区域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匀度应符合规定值。下穿道路上安装的灯具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垂直照度;2 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5.1.3 条的要求。5.2.6 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2 应提供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3 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 3.4 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4 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5.1.3 条的要求。5.2.7城市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和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梁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2 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应满足功能要求,并应与桥梁的风格相协调;3 桥梁照明应限制眩光,必要时应采用安装挡光板或格栅的灯具;4 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不宜将灯具直接安装在栏杆上。5.2.8 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2 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3 地道内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宜为15lx,白天宜为 50lx。并应提供适当的垂直照度。5.2.9 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另设照明,紧邻天桥两侧的常规照明的灯杆高度、安装位置以及光源灯具的配置,宜根据桥面照明的需要作相应调整。当桥面照度小于 2lx、阶梯照度小于 5lx 时,宜专门设置人行天桥照明;2 专门设置照明的人行天桥桥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 5lx,阶梯照度宜适当提高,且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应小于 2:1;3 应防止照明设施给行人的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5.2.10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交叉口的照明应使驾驶员能在停车视距以外发现道口、火车及交叉口附近的车辆、行人及其他障碍物;2 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有助于识别装设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标志或路面上的标线。灯光颜色不得和信号颜色混淆;3 交叉口轨道两侧道路各30m 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灯具的光分布不得给接近交叉口的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5.2.1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灯光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混淆;2 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航空部门有关规定,并应与其取得联系。5.2.12 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扰铁路、航道的灯光信号和驾驶员及领航员的视觉;2 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或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3 当道路与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灯具为单侧布置时,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5.2.13 天文台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应降低一级标准;2 路面应采用深色沥青材料铺装,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3 必须采用上射光通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5.2.14 对有照明设施且平均亮度高于 1.0cd/m道路(或路段)与无照明设施的道路(或路段)相连接,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 时,应设置过渡照明。 1 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道路照明;2 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3 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措施:(1)修剪遮挡光线的枝叶;(2)改变灯具的安装方式,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或延长悬挑长度;(3)减小灯具的间距,或降低安装高度。 1 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 3.5.1 条的要求;2 灯具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不应把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3 居住区及其附近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在居室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的规定。 1 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 1.5 倍;2 人行横道应增设附加灯具。可在人行横道附近设置与所在机动车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规道路照明灯具,也可在人行横到上方安装定向窄光束灯具,但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可根据需要在灯具内配置专用的档光板或控制灯具安装的倾斜角度;3 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 5.3.1 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的行道树、绿化带、人行天桥、行驶机动车的桥梁、立体交叉等处设置装饰性照明时,应将装饰性照明和功能性照明结合设计,装饰性照明必须服从功能性照明的要求。5.3.2 应合理选择装饰性照明的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装饰性照明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不应采用多种光色或多种灯光图式频繁变换的动态照明,应防止装饰性照明的光色、图案、阴影、闪烁干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5.3.3 设置在灯杆上及道路两侧的广告灯光不得干扰驾驶员的视觉和妨碍对交通信号及辨认。
亮化工程又叫城市光彩工程,是指为了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而对标志性建筑、商场、旅游景区、街道等人流量多的地方进行灯光亮化。《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灯具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中的室外灯具部分GB700.1-2007;《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GB7000.5-2005;《灯具 第2-20部分:特殊要求 灯串》GB7000.9-2008;《灯具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使用灯具》GB7000.218-2008。
6.1.1 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路灯专用变压器供电。6.1.2 对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每个电源均应能承受 100%的负荷。6.1.3 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维持在额定电压的90%~105%。6.1.4 道路照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供电网络是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配电变压器的负荷率不宜大于70%。宜采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宜采用架空绝缘配电线路;2 变压器应选用结线组别为 D,yn11 的三相配电变压器,并应正确选择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3 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4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6.1.5 配电系统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导线截面,且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6.1.6 道路照明配电回路应设保护装置,每个灯具应设有单独保护装置。6.1.7 高杆灯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置应配置避雷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规定。6.1.8 道路照明供电线路的人孔井盖及手孔井盖、照明灯杆的检修门及路灯户外配电箱,均应设置需使用专用工具开启的闭锁防盗装置。6.1.9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 TN-S 系统或TT 系统,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屏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接地,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6.2.1 道路照明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并应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6.2.2 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遥控系统时,运动终端宜具有在通信中断的情况下自动开关路灯的控制功能和手动控制功能。6.2.3 道路照明开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宜为 30lx,次干路和支路宜为20lx。
建筑外立面照明设计标准是 1.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改革与当前城市道路照明设计现状、技术发展趋势; 2.《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主要技术内容: 规范的基本规定、设计原则、照明灯具、光源及其电器附件的选择 照明评价指标:照度或亮度,颜色,均匀度、对比度和立体感,眩光的限制 照明设计: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广告与标识 照明节能:照明节能措施、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光污染的限制 照明供配电与安全:照明供配电、照明控制、安全防护与接地 3.城市照明规划与建筑景观照明设计; 4.建筑照明的光源、灯具、镇流器应用与节能设计; 5.城市绿色照明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要点、深度要求及优秀城市经验。 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道路照明节能技术规定》技术内容及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规划设计新理念、文化内涵与案例分析; 7.城市道路照明光污染防治、节能设计评价与新技术。
有要求。光源功率选择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应满足以下两个要求:一是满足道路照度要求,二是满足功率密度值要求。光源功率选择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应满足以下两个要求:一是满足道路照度要求,二是满足功率密度值要求。目前,很多城市在道路照明设计时,往往只是考虑满足道路照度要求,而忽视了功率密度值这个指标,为了使照度和功率密度值这两个指标都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要求,在道路照明设计时应尽可能采用高光效节能光源。另外,道路反射系数与功率选择也有一定的关系,设计时也应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1、建筑景观照明设计应服从城市景观照明设计的总体要求。景观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应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2、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或将照明设施安装在公共区域时,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3、景观照明的设置应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应显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4、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作为区域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重点对象加以突出。5、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店牌与广告照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6、城市景观照明宜与城市街区照明结合设置,应满足道路照明要求并注意避免对行人、行车视线的干扰以及对正常灯光标志的干扰。
5.1.1 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5.1.2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5.1.2) 。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 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 15°;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5.1.2 经计算后确定。表 5.1.2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配光类型 截 光 型 半 截 光 型 非 截 光 型 布置方式 安装高度H(m) 间距 S(m) 安装高度H(m) 间距S(m) 安装高度H(m) 间距S(m) 单侧布置 H≥Weff S≤3H H≥1.2Weff S≤3.5H H≥1.4Weff S≤4H 双侧交错布置 H≥0.7 Weff S≤3H H≥0.8Weff S≤3.5H H≥0.9Weff S≤4H 双侧对称布置 H≥0.5 Weff S≤3H H≥0.6Weff S≤3.5H H≥0.7Weff S≤4H 注: 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5.1.3 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1 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图 5.1.3) 。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无论采取何种灯具配置方式,灯杆间距与灯杆高度之比均应根据灯具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2 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3 灯具的最大光强投射方向和垂线交角不宜超过 65°;4 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与环境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