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需要带什么证件

更新时间:02-04 装修 由 忘爱。 分享

房产过户需要的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2、房屋过户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是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证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买方是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房产过户需要什么证件

一、 房产过户 要哪些证件 第一、送件→评估(12个工作日) 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 产权过户 送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房产证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3、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一份; 4、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一份; 5、卖方 身份证 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一份; 6、买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二份。 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 代理 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第二、申请减免税(21个工作日) 经房管机关评定房屋价格后,到地税局申请减免税,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房产证复印件二份; 3、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二份; 4、评估表复印件二份; 5、原买卖发票(或合同)复印件二份; 6、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第三、领证(12个工作日) 地税局开出完税证明后送海甸房管局,12个工作日后即可到房管局发证办领取 房屋所有权 证。  二、二手住房交易过户的费用有哪些 首先是“ 契税 ”,金额为成交价或指导价×3%(个人第一次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即:成交价或指导价×1.5%),由取得方(买方)支付。然后是“转移登记费”,住宅交易是80元/套,由取得方(买方)支付。接着是“交易手续费”,支付标准是买卖双方各自支付3元/平方米。最后是“营业税及附加”,标准是5.5%,由失去方(卖方)支付,具体缴纳标准和程序请咨询地税部门。

房产证过户需要什么证件

法律分析:房产证过户需要以下证件: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其他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房子过户需要带什么证件

房子过户需要带的证件有身份证、户口证明、网签协议、完税证明等。产权证上写名字的人都需要到场。卖方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若该房产为夫妻共有时,夫妻双方都应该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共有权证及结婚证。

房子过户手续

1、实地看房

实地看房是房屋过户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如果没有实地看房就办理房屋过户,那就很容易出现纠纷。因此买方要实地查看房源,并且审查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

2、签订《买卖合同》

核实了房屋的情况,买卖双方就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了,注意约定好交易细节,以免出现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

3、办理贷款手续

如果买方需要办理贷款手续,那么就应该准备相应的贷款资料,并且也可以要求卖方准备房产证明等资料,一同办理房屋贷款手续。

4、办理交易过户

买卖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亲自前往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一般办理时间为一周,在办理交易过户时,买方需向卖方支付房屋首付款,而且买卖双方需缴纳相应税费。

5、办理土地证过户

买方需准备新产权证、旧土地证、二手房买卖契约、买方身份证原件等证件,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证过户。

6、房屋交验

手续办理完毕后,买方要求卖方将户口迁出,并且在房屋交验的环节,要求卖方结清水、电、煤气、物管费、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后,签署完《物业交接确认书》并支付了房屋尾款后,交易结束。

房产过户双方带哪些证件

法律分析:房产过户要带以下这些证件:(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利证书;(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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