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2006
工业锅炉水质 GB1576-200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 GBT 11790-199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总体框架
课程设置应能支持专业培养目标的达成。为此,课程体系应支持人才培养各项要求的有效达成。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学时占15%左右,数学和自然科学类课程学时至少占15%,实践内容学时占20%左右,学科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课程学时占30%左右,其余学时各高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在以上四类课程中分配。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按照施工合同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根据有关单位组织的建设材料进行,并组织相关施工人员深入沿线调查,做好施工准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正确处理施工中的废弃材料。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土石方与地基处理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沟槽的支护应该由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荷载条件来决定设计;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管道施工中要保持管道间的最小近距离的要求;3、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的交叉处要设计合理,对管道进行保护;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开槽施工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开槽施工要本着安装方便、操作易行的原则进行:2、雨期的施工要采取雨水径流疏导以及槽内的排水及防止漂管事故;3、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设置管道标识,管道标识的设置要符合相关规定;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不开槽施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不开槽施工之前要进行施工现场的调查,并进行相关资料的核实,必要时还有需要进行坑探;不开槽施工管道的主体结构支撑应该形成封闭式的框架,因为三角形更具有稳定性;顶管机应采用敞口式,在允许超挖的稳定土层中正常进行时,管下不135度范围内不得超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管道功能性试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完毕后需要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例如压力管道试验、无压管道试验、给水管道界定、雨水、污水管道界定。
土建验收规范及标准: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2、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作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作灌水试验。
3、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各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4、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
5、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6、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
7、采暖系统安装后,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应小于0.3MPa。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使用塑料管及塑料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做水压试验,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8、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9、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表1水压试验压力规定MPa和调整应符合表2的规定。锅炉上装有2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1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0、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11、热交换器应以工作压力的1.5倍做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规定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