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还贷中不可以退房。因为已经办了贷款的期房,银行和房管局都有有备案的。而且办理银行是和银行、开发商进行了三方会签,不是单一的只针对开发商,如果违约,银行会按照合同上条款将房产进行拍卖。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如果顺利退房的话,和银行签的按揭贷款也会解除的,开发商也会按当初签订的购买合同来给办理退房退款手续的。 2、退回来的钱一般是不含利息的,可以要求开发商赔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赔付比例在合同里应该有。如果没有的话,按国家标准,每天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退回来的只是首付的钱,银行那边解除按揭贷款再返还月供两年的钱。
法律分析:办理了按揭的期房可以退还,但是需满足法律规定的退房条件。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期房可以退房,期房退房的办理:1、首先征得房产开发商的同意便可申请退房,随后要去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交申请退房资料,然后到网上公示退房,注销预告登记即可。2、如果已经办理好按揭的话,首先开发商协商,开发商执行合同的话要是想要退房,双方达成一致办理退房手续就可以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如果购买的期房已经在还贷,这个时候一般是不能够退房的。
因为已经办理贷款的期房,是已经在房管局系统中做了备案的,而更改或撤销备案是非常麻烦的事。因此在没有特别必要的条件下,在还贷款的房子一般是无法退房的。除非遇到了特殊情况,才可以申请退房,不过退房的手续比较复杂。
首先需要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同意后才能够退房,并与开发商签订退房协议。这个协议需要由开发商的律师拟定,并且要按照房管局的标准的格式。
然后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房管局办理备案撤销手续,房管局一般对撤销手续中的资料审核是比较严格的,这也是为什么开发商不愿意退房的原因。
如果在房管局审核通过后,就可以找开发商协商退款的事宜,另外还需要和银行沟通停贷的事,一般已还的利息是无法退还的。
可以的,买方一般需要承担一定的利益损失,比如支付开发商的违约金,有些地方还需要仲裁什么的,需要仲裁费。
购房者在确认自己选择的房产得到银行按揭支持后,应向银行或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了解银行关于购房者获得按揭贷款支持的规定,准备有关法律文件,填报《按揭贷款申请书》。
银行收到购房者递交的按揭申请有关法律文件,经审查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后,发给购房者同意贷款通知或按揭贷款承诺书。购房者即可与发展商或其代理商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
扩展资料: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
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
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
4、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按揭买房
已经月供的房子是否能退房,视情况而定:1、一般情况下,已经月供的房子不能退房;2、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后期交房验收房子的时候,发现房子的质量达不到标准,或者与购买合同上面的要求不符合,购房者就可以要求申请退房。买房退房需要什么条件1、买房退房需要延期交付房屋;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3、买房退房需要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4、买房退房需要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