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9。调整内容(一)缴存基数1.在职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2.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今年全市统一最高限额为316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3.各单位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4.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标准执行:(1)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资基数应与本人当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一致。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按照缴存企业相关规定执行。(2)自由职业者在本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月缴存额最低为500元/月,每增加500元为一档,最高不超过5000元/月。5.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2年7月起执行。对2022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6.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苏州园区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一、购房一次性提取,以下参保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2、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员工(包括原A类员工)转为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或转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3、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二、还贷委托提取,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申请动用公积金偿还与中心签约的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本息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包括甲类计划参保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计划参保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三、个人租房提取,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住房自住的;四、职工患重病提取,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种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此处直系亲属是指患者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五、非住房业务提取: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2、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六、集体租房,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本单位员工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由单位提供的住房自住的;七、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外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苏州大市范围内尚未与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提取条件:1、借款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人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法律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借款人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并且按照规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购房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首套房首付款至少为20%,购房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首套房首付款至少为30%;
苏州公积金提取办法如下: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积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将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全部提出来的,只有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全额提取出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第四离休、退休的;第五出境定居的;第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第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第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后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一、苏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1)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2)工作人员进行审核。(3)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二、所需材料是什么1、新房提取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有效期一年)。(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2、二手房提取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3)契税完税证明原件(有效期一年);(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3、自建大修提取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大修)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 原件;(3)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拆迁协议原件;(3)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原件;(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5、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提取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买卖契约原件;(3)一次性购买的,提供一次性付清的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原件;(4)分期付款购买的,提供分期付款的现金解款单或按月扣款的工资单(有效期一年)原件;(5)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6)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提取公积金是属于正常的行政服务事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的公积金交纳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特别是对于相关材料的提供上,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
苏州公积金如何提取
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苏州公积金如何提取,希望大家喜欢!
一、苏州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申请:职工带上相关材料去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譬如说购房提取公积金就需要带上购房合同、身份证等材料。审核: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会对其资料、职工资质等进行审核。提取:符合提取条件的话就会将其提取余额划转至关联银行卡中。
二、租房公积金提取类型有哪些
1、约定提取。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主要是用来购买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时所用的,其提取对象仅限于职工、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申请提取时需要约定好时间,并将其填写,这样公积金管理中心才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内将公积金转入到联名卡储蓄账户中。
2、部分提取。
公积金部分提取一般是将公积金账户中缴存的部分余额提取出来,其提取的额度有限,不能超过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需要留下10元在账户中。
3、销户提取。
销户提取一般是在职工退休或离休、户口迁出本市、出国定居、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等情况下才会办理的,提取人员需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才能进行办理。
三、公积金提取额度
1、可以全额提取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退休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7)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8)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10)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2、可部分提取的情况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提取金额(多人提取的,按合计金额,下同)不得超过所提供购房发票金额。
(2)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房屋总价指《存量房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售房款金额(不含车库)及契税完税发票中的计税金额三者取低。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安置房、定销房房价与拆迁补偿额的差额部分。
(4)购买公有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金额。
(5)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买金额。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发票金额。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积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将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全部提出来的,只有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全额提取出来。提取方法:1.办理流程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2.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员所携带上交的进行审核;3.符合提取条件的,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有效期一年)。1.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2.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目前查询公积金缴存信息有以下几种方式:微信查询。在苏州公积金的微信公众号业务中进行账户查询。3. 网站查询。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可以查询或打印近半年的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4. 本人可以持公积金卡、身份证到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或公积金管理机构查询或打印公积金缴存明细。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后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离休、退休的;(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 出境定居的;(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