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剪力墙外墙钢筋保护层的有关规定详见《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章 第9.2.1条 纵向受力的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9.2.1的规定。第9.2.2条 处于一类环境且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时,其保护层厚度可按本规范表9.2.1中规定减少5mm,但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处于二类环境且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表面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时,保护层厚度可按本规范表9.2.1中一类环境数值取用。 预制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预制肋形板主肋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按梁的数值取用。第9.2.3条 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9.2.1中相应数值减10mm,且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第9.2.4条 当梁、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40mm时,应对保护层采取有效的防裂构造措施。 处于二、三类环境中的悬臂板,其上表面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第六条 (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采用前款规定玻璃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出让土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第八条 (规划控制)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不符合国家、本市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对前款规定的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不协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玻璃幕墙的型式,并予以注明。第九条 (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编制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等规则,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落实结构安全性和光反射环境影响的评估和论证意见。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变更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需要依据最新版《建筑门窗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2008中第4节“玻璃幕墙热工计算”,用软件对各类幕墙系统进行量化热工计算,和窗墙比权衡计算,同时对比各种措施方案对幕墙热工性能的影响大小,然后再比较一下各方案的成本 进行设计优化,应该是幕墙节能设计的主要原则。
需要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该《办法》共31条,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予以废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第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第7.2.5: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按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四章抹灰工程的规定,抹灰标准如下:
1、顶棚:板条、空心砖、现浇混凝土——15 mm;预制混凝土——18mm;金属网——20mm。
2、内墙:普通抹灰——18mm;中级抹灰——20mm;高级抹灰——25mm。
3、外墙——20mm;勒脚及突出墙面部分——25mm。
4、石墙——35mm。
以上均为抹灰层厚度规定。
控制抹灰层平均总厚度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抹灰层脱落。 顶棚抹灰,抹灰层靠抹灰砂浆(或灰浆)与顶棚面的粘结力,使抹灰层能粘住在顶棚面上,当抹灰层过厚,抹灰层的自重超过粘结力时,抹灰层就会自动掉下来。
又由于粘结力的大小与顶棚面光滑程度有关,顶棚面越光滑粘结力就越小。因此,板条、空心砖、现浇混凝土顶棚面的抹灰层控制厚度要比预制混凝土顶棚面要小些。若顶棚面有金属网,由于网格内能嵌入砂浆,增加了拉结力,在金属网上抹灰层厚度可以大些。
墙面抹灰,抹灰层靠抹灰砂浆与墙面的粘结力以及抹灰层与墙面间摩擦力,使抹灰层能粘住墙面上。当抹灰层厚度过厚,抹灰层自重超过摩擦力与粘结力之和时,抹灰层就会掉下来。
又由于粘结力和摩擦力与墙面光平程度有关,墙面越粗糙,粘结力和摩擦力就越大,因此,石墙面抹灰层控制厚度要比砖墙面大些。
内墙面抹灰层控制厚度,应根据抹灰等级而定,高级抹灰控制厚度要比普通抹灰大些,这是由于高级抹灰的表面平整度要求比普通抹灰高些,即表面平整允许偏差要小些,抹灰层的表面平整是靠砂浆层厚度来调整的,表面平整度越高用以调整的砂浆层厚度应越宽裕些。
外墙抹灰标准要求质量验收规范收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扩展资料:
内抹计算
1、内墙抹灰面积,应扣除门窗洞口和空圈所占的面积,不扣除踢脚板、挂镜线,0.3㎡以内的孔洞和墙与构件交接处的面积,洞口侧壁和顶面亦不增加。墙垛和烟囱侧壁面积与内墙抹灰工程量合并计算。
2、内墙面抹灰的长度,以主墙间的图示净长尺寸计算。其高度确定如下:
(1)无墙裙的,其高度按室内地面或楼面至天棚底面之间距离计算。
(2)有墙裙的,其高度按墙裙顶至天棚底面之间距离计算。
(3)有吊筋的装饰天棚的的内墙面抹灰,其高度按室内地面或楼面至天棚底面另加100mm计算。
3、内墙裙抹灰面积按内墙净长乘以高度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各圈所占的面积,门窗洞口和空圈的侧壁面积不另增加,墙垛、附墙烟囱侧壁面积并入墙裙抹灰面积内计算。
外抹计算
1、外墙抹灰面积,按外墙面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平方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外墙裙和大于0.3㎡孔洞所占面积,洞口侧壁面积不另增加。附墙垛、梁、侧面抹灰面积并入外墙面抹灰工程量内计算。栏板、窗台线、门窗套、扶手、压顶、挑檐、遮阳板突出墙外的腰线等,另按相应规定计算。
2、外墙裙抹灰面积按其长度乘以高度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和大于0.3㎡孔洞所占的面积,门窗洞口及孔洞的侧壁不增加。
3、窗台线、门窗套、挑檐、腰线、遮阳板等展开宽度在300mm以内者,按装饰线延长米计算,如展开宽度超过300mm以上时,按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套“零星抹灰”定额。
4、栏板、栏杆(包括立柱、扶手或压顶等)抹灰按立面垂直投影面积乘以系数2.2以平方米计算。
5、阳台底面抹灰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并入相应天棚抹灰面积内。阳台如带悬臂梁者,其工程量乘以系数1.30。
6、雨篷底或顶面抹灰分别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并入相应天棚抹灰面积内。雨篷顶面带翻沿或反梁者,其工程量乘以系数1.20。底面带悬臂梁者,其工程量乘以系数1.20。雨篷外边线按相应装饰或零星项目执行。
7、墙面勾缝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扣除墙裙和墙面抹灰的面积,不扣除门窗洞口、门窗套、腰线等零星抹灰所占面积,附墙垛和门窗洞口侧面的勾缝面积亦不增加。独立柱、房上烟囱勾缝,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外饰抹灰量
1、外墙各种装饰抹灰均按尺寸以被捕要面积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空圈的面积,其侧壁面积不另增加。
2、挑檐、天沟、腰线、栏杆、栏板、门窗套、窗台线、压顶等均按图示尺寸展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并入相应的外墙面积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抹灰工程
金属幕墙施工验收请按〖GB 50210-201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11章笫11.3.1条、11.3.2条执行。
参考资料:〖GB 50210-201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