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不可进行买卖,由于使用权房不属于产权商品房范围,业主拥有的不是产权,而是使用权,在交易过程中会遇到户口的问题。房屋的使用权,可以通过签约租借等方式获取,相对房屋产权来说,它只有住宿、存储、做厂房商店等使用途径,不可以随便损坏或出售给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城市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房屋使用权原则上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但是如果是租用别人的房屋或者借用他人的房屋从而获取的房屋使用权,租用、借用的房屋使用权是不可以转让的。还有公共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也是不可以转让的,但是可以将公房放到市场上进行转让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70年;
(二)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50年;
(三)体育、卫生、文教用地最高使用年限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最高使用年限40年;
(五)综合用地最高使用年限50年。
在房地产交易市场里面,比起使用权房更受众人欢迎,所谓的使用权房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公房,公房的房屋产权都是属于国家或者是集体的,使用者没有产权,即使没有房屋产权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仍然有使用权产房买卖的现象,对此很多人担心和疑问。
在 房地产 交易市场里面,比起使用权房更受众人欢迎,所谓的使用权房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公房,公房的 房屋产权 都是属于国家或者是集体的,使用者没有产权,即使没有房屋产权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仍然有使用权产房买卖的现象,对此很多人担心和疑问,使用权房可以买卖吗?
一、使用权房可以买卖吗?
使用权的房子 可以买卖。拥有的是使用权,使用权的房子在法律上可以买卖,和产权的房子没什么太大区别,价格肯定要低一些,另外交的更名 过户费 也要少一些。从法律上讲公有使用权房是不允许买卖的。但实际生活中的确大量存在使用权买卖的现象,司法上对使用权交易也不一味地宣布无效。交易方式有:
1、将使用权房变成 产权房 消费者如果想要购买使用权房,可以将购买的使用权房变成产权房。产权单位一般在年初和年中两次布告通知。可以拿单位介绍信到房管所或产权单位的房管科参加房改。使用权房因政策限制尚未完全开放,能够上市进行买卖交易的非常少,除非是获得产权单位同意后,通过缴纳一定费用,把使用权变成产权,才能进行买卖。
2、 房屋置换 除了将使用权换成产权进行交易外,还可以通过房屋置换进行过户。在通过置换进行过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双方都应持有市户口,另外一点是不能进行贷款 按揭 。通过房屋置换并不能取得使用权房的产权,但可以享有出租的权和一定限度的处置权。一般只有拥有本地 户籍 的人才能购买使用权的房屋。
二、使用权房交易注意事项
1、在购买使用权房时一定要问清产权归属,在过户时应当要求公房的原 承租人 亲自到房地局交易大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修改户主姓名,不得委托办理。另外由于使用权房的“房本”没有防伪标志,即使正规的盖章也特别简单,因此者应与原单位确认,以防“房本”造假。
2、房屋置换合同签订以后,现任房主将拥有原房主对使用权房拥有的权利,意味着如果 房产 置换后使用权房, 新房 主将成为补偿款的受益人。因此房产置换前,新老房主、尤其是老房主要考虑清楚是否已经放弃未来获得款的权利,以防日后追悔莫及。
3、使用权的房子按使用面积计算,客户一定要对照房本的面积来计算。一般上的面积为 建筑面积 ,但是使用权的房子一般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在具体交易的时候可以进行实际测量。
4、不论购买还是置换使用权房,都一定要核实清楚之前的各项费用,如房租( 物业费 )、供暖费等是否缴交清楚,以免日后出现纠纷。
5、购买使用权房要更加注意防范资金风险。因为产权关系相比更复杂,权属能否转移也留有更多的潜在风险。
无论是从使用权房的概念还是从法律层面来看,使用权房可以买卖吗?这肯定是不允许也不可以的,但是使用权房可以有其他的交易方式,例如使用权转让或者是交换 房屋使用权 等等,但是因为使用权房没有产权,因此交易时难免发生一系列不可预计的问题,因此交易使用权房时一定要慎重,是可以拟定一份协议。
法律分析:使用权房子不可以买卖。使用权的房过户其实就是使用权转让,不可买卖,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