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二楼露台归属最新法规:一般二楼平台的使用权都归全体业主,并不属于单个的业主,个人没有办法直接得到二楼的平台的所有权,也不能随意侵占二楼平台,不能在楼房的平台上面堆积杂物,这样会影响通行,还会影响消防通道。
现在有很多二楼平台也不会直接单独计算进房屋的面积,所以也不会算公摊面积的。也有的开发商出售房子会额外赠送平台,那大家就需要了解清楚产权的情况,有产权那一般都会归单个业主。
二楼露台搭建注意事项:
需要和物业管理机构沟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得建设工程划许可证,取得物业服务公司以及当地房管部门的同意,否则其他业主可能会举报。
从法律上讲,你肯定是没有权利改造该露台的。因为你的那个露台是属于整栋业主共用的,你的产权证上也没有该面积。售楼人员这么跟你说肯定是为了促销了,而且从事实上说,别人也到不了你的露台,基本上就是你家自己所有,一般其他人也都会默认露台归私人所有的,不会来找你麻烦。不过你改造的时候还是要让外面看不到露台的改造,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的。即使投诉,那也要到规划局那里定的。我建议你还是改吧,物尽其用嘛!
小区二楼露台所有权到底归所有业主。
一般而言二楼露台一般不写入建筑面积的,所以实际的产权是归业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购房合同里面确实有明确说明的,这种就算是二楼的所有权。
另外,现实中有些小区的露台只能由二层业主房屋进入,所以物业允许的话,二层的用户是可以使用的,所以所有权归属跟开发商和物业关系很关键。
业主的权益: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3、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
看情况的。首先先确定的是所有权肯定不是你的,这个从开发商的合同中就能看出,上面只写使用权。其次,天台的使用权一定是全体业主的,这个因为有法律背书,开发商和你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够,所以这一条是属于无效条款最后是不是放弃使用权,一样的道理,已经是法律规定好的权利与义务,没那么容易变更。你的使用权一直是不合法的,所以一直没有得到过,不在于合同是不是明确。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二楼露台的使用权,该房屋属于谁,露台的使用权就属于谁。能否具体说清楚一点?
你好,我家买房子的时候是高层三楼前面有平台,商家说可以利用,我们家买了,家里有两个四岁宝宝,为了怕危险,我们在平台上建了栏杆,质量特别好的,现在无业让拆了,该怎么做?
你所说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吧。作为专有部分,需要三个条件:1,构造上的独立性。即与整个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能够加以区别。如一栋楼中通过固定楼板和墙壁与其他单元相隔离的的单元,成住宅单元。2,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该部分是否有独立的出入口,若必须利用相邻门户才能出入,不具备使用上的独立性。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就是说通过共有墙壁,楼板隔离开的专有空间,就是可以在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空间,也就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空间。如你所说的,如果在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明确将露台列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才算是专有部分,否则就是共有部分。解释一下你的疑惑,开发商如果将房屋出售,那么不仅将房屋出售,那么购买房屋的业主,不仅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获得了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这个小区如果房屋全出售完毕,那么这个小区和开发商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开发商只有如商品出卖后的售后服务义务,如房屋漏水,墙壁裂缝等维修义务。小区建筑物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儿童设施,建筑物基础,结构,屋顶,通道,楼梯,大堂还有消防等附属设施,都为业主共有部分。另外就是建筑物的外墙,曾有开发商表示过建筑物临街的外墙属于开发商保留的所有权,用来出租广告牟利,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通过外墙你来考虑你所说的露台,你认为他收费合理吗?
依据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3款: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意味着开发商送的露台成为业主房屋的专有部分,具有产权,属于和该房屋一起的产权人所有。而按这以前的法律规定开发商附送的花园、露台等都是业主大家共有,其他业主有权进入。这个规定已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