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口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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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的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的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上海落户条件

申请上海户口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上海户口新政策依旧执行积分落户制度,不过公务员、创业人才等身份的费上海市户籍的人员可直接申请上海户口。《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一、上海市户口申请条件以下三类人群可申请上海市户口:1.直接落户外地人考入上海公务员、事业编制、国企等人员可直接落户上海。2.积分落户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上海户口①居住证满7年;②积分120分+;③买房;④社保职称缴纳满7年,可以累积;⑤符合上海人才引进条件;⑥无违法生育;⑦无犯罪记录;⑧税单必须满7年;⑨有上海认可的中级职称,或等同于这样的资格证,社保缴纳基数连续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3.人才落户以下五类人才可申请上海户口。具体标准可见文末。①创业人才;②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③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④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⑤企业家。二、上海户口申请流程1.上海户口申请所需材料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3、《房屋所有权证》;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7、《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原沪籍职工户口迁回上海审核表》审核表须经**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加盖“**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8、申请人在职单位证明材料1、《职工登记表》;2、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年度《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单》;3、1998年11月30日前为原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在册职工的凭证(招工表或1998年11月30日前填写的《职工登记表》)9、申请人或其父(母)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户籍资料10、申请人与本市入户地直系亲属关系凭证(入户地系申请人本人产权房或公有承租房的除外);能反映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原始户籍档案、《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11、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12、随迁子女的相关凭证1、《出生医学证明》;2、随迁子女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须提供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3、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等原始资料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嫌疑及与事实或常理不符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4、随迁子女已成年的还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户籍地婚姻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民政部门出具有无生育、收养子女的证明13、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1、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2、子女系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能提供上述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内容不实,则须提供独生子女审批表原始存档资料复印件;说明:(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申请去上海户口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上海户口申请条件有:父母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属于上海市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法律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协调街镇,选择在本派出所辖区内实有地址设立社区公共户。一个派出所设立一个社区公共户。第六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签发个人户口卡。

落户上海需要什么条件

落户上海具体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注意:

1.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2.在每年办理落户数量方面,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落户上海的条件

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入上海户口需要什么条件

一、入上海户口需要什么条件1、入上海户口需要的条件:(1)直接落户外地人考入上海公务员、事业编制、国企等人员可直接落户上海;(2)积分落户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上海户口;(3)人才落户以下五类人才可申请上海户口。2、法律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二、上海市户口恢复条件有什么上海市户口恢复条件:1、参军复退回本市;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转学等回本市;3、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包括假释、保外就医;4、出国、出境后回本市;5、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6、持《户口迁移证》或遗失《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7、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8、属失踪或死亡重新出现要求恢复户口。

上海户口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等。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5、无违法生育,无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审批落户本市的人员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一套房屋只登记一户。

第二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

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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