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设计费收费标准

更新时间:02-04 装修 由 离沫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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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亲亲,按照年度住院次数(大于1次门槛费减半)。医保住院,总费用除开自费部分、乙类费用先自付10%之后,超过医院医保门槛费的部分,享受统筹支付比例。医院级别不同门槛费不同,享受统筹支付的比例也不同。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百分之八十几,居民医疗保险的比例70%左右。

医院装修设计费怎么收的

影响设计费用的因素有很多,每个设计师的设计收费都不一样,有的设计师几十、有的几百、甚至还有上千的,这个说不好。还受各种因素影响,如:房子的大小、地域、风格、设计师级别、设计内容和设计师本人的取费标准等等。具体得根据你个人的情况来了解才能够知道,建议去设计公司当面详细了解下。

医院建筑设计的是怎么收费的

医院设计费一般是按工造预算造价的2%~5%收取或按建筑面积收取,而建筑类型、地域、设计公司等也会影响设计费的高低;一般情况,综合医院设计费比专科医院略贵,正规专业的设计公司比普通公司的费用要贵一些。但做医院设计不能只凭费用选公司,

建设一个医院网站要多少钱

老渔哥认为医院网站的建设也要根据医疗行业的整体需求来判断网站建设的费用,例如你是需要展示型的网站还是需要功能型的网站,两者之间网站建设费用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一、医院展示型网站:主要是进行医院品牌类的宣传,如医院情况的介绍,科室医生 的介绍、患者就诊的流程等,主要是给患者和家属提供寻医问诊的指导。这种就属于品牌展示型网站,建设费用主要体现的网站设计费用和服务器费用上,一般价格在几千元不等,当然也有类似像老渔哥提供的快速建站服务,价格都会略便宜。二、医院功能型网站:主要是体现在网站实现线上预约挂号,病历信息管理、在PC端和移动端均能和主治医生进行沟通互动等功能。那么这种类型的医院网站的开发就要涉及到需求沟通、前端开发、功能开发以及服务器配置,建这样一个医院网站的费用基本都需要在万元以上的价格。

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收取和使用城市规划管理费遵循“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加强管理、做好服务”的原则。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由县、特区、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第四条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经批准设置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道路及其它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均应按本办法交纳(或减交、免交)城市规划管理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规定做好服务工作;没有服务的,不得收费。第五条 收费内容及标准(一)城市规划管理费按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计收。有设计总概算的(不含工艺、设备),按设计概算投资总额计算。其收取比例为:1.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下的,按3‰计收(不足50元,按50元计收);2.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2‰计收;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1.5‰计收;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按1.0‰计收;5.5000万元以上的,按0.5‰计收。(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先收0.5‰的城市规划管理费,其余部分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取(不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设施)。(三)在领取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停止征地或建设,已交付的城市规划管理费不再退还。(四)临时建设(工程、设施),按临时建设投资总额的5‰计收(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收)。第六条 铁路、邮电、通讯等工程、设施项目,按第五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收)。第七条 以下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管理费:(一)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生产性、经营性的工程、设施);(二)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及非生产性、经营性附属设施;(三)民政部门的非经营性社会福利设施;(四)医院医疗用房;(五)环卫设施;(六)公路、市政公用设施;(七)公共绿地;(八)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人员(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建住房;(九)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对免收项目,只收取工本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收取20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收取10元。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主要用于:(一)开展规划管理业务经费不足的部分补贴;(二)购置资料、图件、设备;(三)印制证照、表册、卡片;(四)规划管理干部技术业务培训和临时人员工资补贴;(五)用于现场取证、诉讼和技术指导等。第九条 县、特区、市辖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从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总额中提取2%上缴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取3%上缴所在地、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从城市规划管理费总额中提取3%上缴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取3%上缴所在地、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省辖市从城市规划管理费总额中提取6%上缴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缴省的城市规划管理费,由各地、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代收代缴(每半年一次)。省和各地、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的城市规划管理费,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不得用作福利、奖金及其它支出。城市规划管理费属预算外资金,应按省人民政府(1991黔府发9号文《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省、地、州、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或挪作它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费收支的检查监督。第十条 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应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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