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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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收合格的小区,依法不得交付使用,应当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物业费;不得向买受人收取物业费。主要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2、《民法典》实施后,2020年5月施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此规定非常明确,与多部行政法规一致。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其中包括不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移交物业的,属于“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而法定由业主建设单位交纳的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再向买受人收取,属于违规重复收费,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4、依据《价格法》第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服务成本支出的九项费用,均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与质量(价值)有直接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客观公正的查验结果,是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基本依据。因此,未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核定服务成本必然存在弄虚作假。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5、违背上述规定收取物业费,应当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进行处理。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能帮助朋友,请予采纳、点赞。

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年多少钱

不同的地方标准不一样,有的地方是按月收取的10元每月,便宜的也有5元每月的,贵一点的20元每月。每年100元的属于中等的。

相关说明

生活垃圾处理费也就是居民获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所应支付的费用。2020年5月1日起,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要求。

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征收成本较高,目前很少采用按生活垃圾产生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大多采用定额制,即以户或人数为计量依据征收固定额度的垃圾处理费。

目前各地区对居民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种是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收费,按照居民消耗的水、电或燃气数量作为计算依据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另一种是通过居民自治组织或者物业管理机构直接向公众收取垃圾处理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大波5月新规来了:事关你的车子、房子和钱袋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全国收费公路恢复收费、微博聊天记录可作证据......5月一大波新规来了,事关你的钱袋子,速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据人社部,根据国务院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全国收费公路恢复收费据交通部公告,经国务院同意,从2020年5月6日零时起,经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恢复收取车辆通行费。其中,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封闭高速公路以车辆通过出口车道的时间为准。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军队车辆(含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继续依法享受免交车辆通行费政策。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银保监会新规:保险资管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据银保监会网站25日公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按照《办法》,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其中,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5地楼市新规落地5地楼市新规5月1日起施行,有你的城市吗?关于实物配租廉租房租金标准,上海明确,基准租金标准参照房源所在区域市场租金的80%确定,廉租住房租金在基准租金标准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有效期为两年。关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佛山明确,除交易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监管外,应当选择交易资金监管;资金监管范围暂时为部分监管,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全额监管;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缴存和使用均通过监管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有保障;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买卖双方可协商解除资金监管;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纳入监管范围。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黑龙江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9种情形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提取额度上,黑龙江规定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对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关于不动产登记,西安明确,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自然人因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也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关于地名管理,宁波明确,建设单位在住宅区、建筑物(群)推广时,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标准地名,由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地户籍政策松动《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可申请上海常住户口,申请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加入工会享互助保障计划。据人民日报报道,目前已有部分家政服人员成功实现在上海落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也将于5月1日起实施,《户口规定》放开父母投靠落户年龄限制、市内投靠落户限制,放宽市内户口迁移条件、集体户设立条件,并明确停止使用迁移证件、简化户口登记事项申报材料、推行户口登记事项“全市通办”。大连户籍新规同样给力,明确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人才等六类人群落户限制,对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毕业生等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同时,大连明确取消新市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取消主城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中“购买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条款;取消主城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中“就业社保缴费基数”积分指标项;取消投靠落户政策中“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条款,以有合法稳定住所为落户基本条件。这4地消费者注意5月1日起,苏州启动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政策服务,并由政府设立“无理由退货”资金池。据了解,无理由退货商品类型实现“全覆盖”,除了散装食品零售、黄金珠宝、奢侈品零售等七大类负面清单外的商品都能无理由退货,应退尽退。《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同步落地,其中提及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等10项行为。北京业主们需关注到《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条例提出物业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不过,动态调整物业费并不等同于涨价,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务部主任刘立华指出,所谓动态调整,既可以涨价,也可以降价。无论是涨价还是降价,物业应该对物业的经营所得进行公示,让业主明白账目上的具体信息。部分重庆车主也将迎来资金补助,4月28日重庆印发《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通知》明确,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按照申报补助材料的相关要求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每辆2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助。补助适用时间为2020年5月1日0时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期间。此外,5月1日起天津不再发放纸质职称证书,改为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北京地铁安检升级,2个以上普通打火机被禁止携带,北京西站、清河站实现地铁、火车站安检互认;《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施行等新规落地也将影响大家生活的方方面面,应早做准备!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人社部、交通部、最高人民法院、银保监会网站等)

5月1日起有哪些新规

5月1日起,一批重要新规将正式开始施行,其中包括:私家车新车上牌将免查验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5月1日起实施,推行5项便捷办理机动车登记新措施: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水果味电子烟将禁售《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职校生与同层次普校生机会平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本法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统一人身损害城乡赔偿标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5月1日起施行,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推出更多便民措施。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规定还要求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黑恶犯罪依法从严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制副校长《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地名读音、拼音将规范《地名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规则,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要求;建立地名备案、公告制度;规定地名用字、读音、拼写等应当符合规范。山东新建住宅工程必须进行分户验收新修订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明确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必要条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四川物业费收取将有法可依《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安徽乱扔垃圾最高处50万元罚款《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明确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江苏鼓励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明确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幼病残孕等设置的专座。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给予褒扬激励。

物业费半年未交会不享受业主权益吗

有正当理由半年未交物业费,不影响依法享受业主权益。主要依据如下: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缺乏依法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2、《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因此,物业服务收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业主可以拒绝支付。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其中包括不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移交物业的,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4、《民法典》实施后,2020年5月施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5、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尚未依法依规履行有关义务却收取服务费用,业主有权依法拒绝支付,同样属于遵纪守法、维护正义,不影响依法享受业主权益,不影响依法投票、参选、入选。希望能帮助朋友,请予采纳、点赞。

四川物业管理新规5月1日起施行,对业主和物业有哪些影响

物业管理新规实行之后,对于业主和物业肯定也是有非常大的影响的,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管理制度也会更加的严格。物业管理是关系着每一个业主的,根据调查统计,四川省现有的小区一共有2.6万物业公司,有8891家,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大概有50万人。其实之前四川省就有关于物业管理的条例,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的矛盾也日渐增多,旧版条例当中的漏洞也越来越明显。

所以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满足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需求,新版条例会根据四川省现在的实际,依托于《民法典》制定新的规定,也为物业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在物业管理新规当中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部门和基层政府的职责,同时也赋予了物业管理人员一定的权利。因为在过去的时候,物业总是把自己放在服务业主的位置上,我在和业主沟通的时候效率不高,而且也无法可依。

导致很多小区当中的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胡作非为,物业管理人员执法困难。所以在新版条例当中也明确说明了,物业管理人员是可以协调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换届,选举,以及督促业主大会的举办的。新的新的管理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业主的权利,因为有些业主不愿意去听从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像是电动车进电梯之类的。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动车是不能进电梯的,但是业主会觉得自己才是房子的主人,没有必要听物业公司的。而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们也会觉得自己在管理的时候也无法可依,没有底气。在新的管理规定实施之后,物业就能够更加有底气的去管理这些业主,也能够让小区的环境变得更好。

物业法具体是什么

您好!物业管理法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为相关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第七条 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在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物业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且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九条 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成熟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告知,业主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或业主的书面要求的15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单位和业主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应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推荐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筹备组成员。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派代表参加。 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交大会讨论,并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应当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筹备组对业主投票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区域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其他物业区域可以根据业主产权证书记载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平方米不计票。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并可推选小组代表出席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业主本人不签字的视为弃权。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委员资格、义务和任期;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等事项。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拟定和修改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处分区域内共有财产的决定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委员的产生应当兼顾物业的不同类型和不同楼幢,其组成人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分期开发的物业区域可以先期成立业主委员会。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新的一期业主入住百分之五十以后,重新补选或改选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第十六条 入选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织。业主委员会怠于筹备组织的或者在任期内怠于履行职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议,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日起的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用房和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第十八条 选举、换届、改选、补选业主委员会的,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业主大会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别墅总建筑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应当包括: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和共用能耗计量部位及费用分摊办法,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共用场地,不得移装共用设备和擅自改变经营用房用途,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时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产权,移交后的房屋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设备用房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交付。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按该项目销售时的平均售价的95%的标准乘以应交面积,向业主大会交纳补建价款。该补建价款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房屋应予以明确。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续约事宜;业主委员会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组织全体业主对是否续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物,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可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水平。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条款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共用附属房屋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自行车库; (二)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底层架空层; (三)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避难层(间); (四)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五)建设单位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 (六)建设单位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 (七)层高2.2米以下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四)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污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六)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七)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九)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第三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第三十二条 业主共用车库(位)的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主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保管机动车的,应当另行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车辆保管合同。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停车库(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库(位)不得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业主出售。第三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应按幢建帐,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三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三十六条 物业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排险,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排险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和范围的,排险维修费用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市容、环卫、电信、绿化、消防、交通、有线电视、邮政等共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应当由提供该项服务的单位维修养护的,不得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相关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的费用,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第九条的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第二十五的规定,未按时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物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时间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门提出书面复核要求。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复核意见回复投诉人。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谢谢阅读!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实施后京建发[2010]739号还适用吗

 为推进《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以及各项配套政策的全面落实,及时总结物业管理改革工作经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将本区作为全市物业管理改革的试点区。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本区试点工作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怀柔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户存储管理办法(试行)》、《怀柔区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试行)》、《怀柔区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规范(试行)》、《怀柔区住宅区首次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怀柔区住宅区业主大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下:

1、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4、以党建为引领,发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5、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于工商管理类专业。该专业培养适应物业管理发展需要,具备较高的现代管理理论素养和较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物业管理及房地产经营策划基本能力,熟悉物业管理及房地产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能在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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