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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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分负责全国财产结算活动的监督结算工作。业主年会形成小区全体业主大会。同一物业结算区内的业主,在物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年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拓展资料: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全国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他人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分为标准物业管理和准物业管理两种形式。标准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的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是指除标准物业管理之外的所有其他形式的物业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的标准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实行优惠政策推动物业管理产业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对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消防)、发改(价格)、市场监管、税务、民政、财政、邮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所辖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六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七)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可以以单元、幢或者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确定。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2021年9月1日新的物业法

2021年9月1日新的物业法是《物业管理条例》。1、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条例;2、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3、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为实名投诉举报人保密。第八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参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三)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问题的;(四)物业服务人在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服务纠纷。第九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实际占有房屋,但是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占有人在物业服务中享有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六)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七)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八)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且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或者调整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四)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新法规

2021年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包括: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分负责全国财产结算活动的监督结算工作;2、业主年会形成小区全体业主大会;3、同一物业结算区内的业主,在物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年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其经营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2、物业设备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4、物业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的治安进行管理,对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以及对出入小区的车辆与人员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1年物业法新规

法律分析:2021年物业新规新鲜出炉。新增保障了业主5项权利,并且不再交3项多余的物业费。第一点:新房空置装修期间可申请减免物业费用。 第二点:小区广告位费用收入均属于业主所有,可以抵扣物业费用。 第三点:业主有权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有权更换物业公司。 第四点:业主有权拿起法律武器监督物业服务执行。 第五点:物业服务长期不到位,业主可以诉讼要求物业费打折。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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