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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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消防验收新规范是:

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

3、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4、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2022年消防验收新规范的修改解读是:

1、单位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选择两种审批方式。一种是告知承诺制,即单位按要求承诺后,消防救援机构审查材料后即许可,随后核查。

单位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提报申请材料后,由消防救援机构在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并作出许可。本条的修改主要基于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对单位提供了可选择的便利。

2、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改为符合从业条件。取消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的表述,将“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

并取消了资质审批的要求,改为符合从业条件。本条的修改是基于放管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位、服务内容的改变。

3、增加了对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许可后,核查不合格的处罚。在给公众聚集场所提供服务的同时,执法也更加严格,凡核查发现与承诺不符合的,即进行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

4、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处罚,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标准开展技术服务的处罚。

因为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因此凡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同时,增加了不按标准服务的处罚。

消防验收规范

1、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

6、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8、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扩展资料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新规范2020

消防验收规范新规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设计责任义务有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设计单位还要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1、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2、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4、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5、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防火分隔系统:1、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不能实现“两步”降。2、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没有下降到底。3、同一防火分区内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多樘卷帘没有群降。未按着火层和上、下层同时动作的要求进行调试。4、防火卷帘动作及到底的反馈信号在消防控制室内不能显示。消防验收常见问题有哪些?1.总平面布局方面有防火间距不足、救援操作场地尺寸不足、消防扑救面有高大树木或有进深大于4米的障碍物等。2、消防供水及供电方面有未设置两路消防供水、未开通正式用电、变电所内未设置灭火系统等。3、消防设施及消防产品方面有现场选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与产品名录不符或者无国家强制性认证,现场选用的消防设施或消防产品与无法满足设计需要,屋顶测试消火栓试压无法启泵或压力不足,机械排烟口风压不足等。4、建筑防火方面有土建防火封堵不到位、玻璃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不燃材料填充密实、人密场所房间疏散门宽度不足0.9米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消防验收国家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第二节 布 线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第2.2.11条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0.5m。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 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 的一半。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2.3.3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第2.3.4条 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第2.3.5条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375px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第2.3.6条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第2.3.7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第2.3.8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50px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500px的余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第2.5.4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第2.5.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 志。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消防验收规范新规2020

法律分析:消防验收规范新规2020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设计责任义务有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设计单位还要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新规范验收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验收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

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电力消防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范主要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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