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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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村庄集镇建筑等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是指写字楼、商场、医院、展览馆、火车站、机场、地铁站等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本办法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居住建筑。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非住宅居住建筑,是指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等非家庭使用的居住建筑。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装修装饰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装修装饰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建筑装修装饰有关工作。第五条 建筑装修装饰应当遵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发包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推广使用建筑装修装饰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七条 非所有权人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取得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第八条 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九条 用于建筑装修装饰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节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一)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 (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第十一条 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构件; (四)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 (五)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六)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的; (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装修装饰施工安全,并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依法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单位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

检验批容量如何填写

一般检验批容量填写有以下几种方式:

1、检验批容量为当前施工段的主要工程量,具体表现是,混凝土浇筑时检验批容量为“m3”,钢筋安装时检验批容量为“t ”。

2、检验批容量为当前施工段的施工范围,可以理解为当前施工段的水平投影面积,具体表现是,混凝土浇筑、钢筋安装和模板安装时检验批为“m2”。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

2、增加了认证产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扩大规定;

3、删除了模板拆除的验收规定;

4、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

5、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筋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21-01-11

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常建〔2018〕1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管理,强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16〕6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对加强我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建设的首要责任人,负责设计、预制构件(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预制构件是指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的混凝土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协调工作和工程质量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将预制构件制作、施工安装等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供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 3.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有涉及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相关的重要设计变更时,应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4.建设单位应建立预制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制度。 (二)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应按照现行相关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装配式建筑设计的专业,应有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明确预制构件的性能指标;涉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3.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应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4.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可由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其它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主体建筑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对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进行审核,确保其承载力、连接构造等符合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审核结果应有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单位公章; 5.设计单位应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参与有关质量安全、主要使用功能问题及事故的原因分析,参与制定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特点建立单位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连接节点质量控制、现场安装样板开路、首段验收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2.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配合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节点连接构造及水、电、装修集成等深化设计,对非标准构件深化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会同建设单位报原设计单位认可; 3.施工单位应审核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专项方案,并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 4.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质量性能和安全性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 5.施工单位应结合设计、生产、装配一体化的原则整体策划,协同建筑、结构、机电、装饰装修等专业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的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6.施工单位应根据质量安全的专项方案相关内容,并就预制构件施工安装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向施工操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7.施工单位应对首段施工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根据首段施工情况完善专项方案; 8.施工单位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留存有效的资料。 (四)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2.监理单位应审核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审核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专项方案,并督促检查实施; 3.监理单位应对进场预制构件、首段装配结构吊装、安装等进行验收,对预制构件连接、吊装、套筒灌浆、坐浆、后浇混凝土节点施工、密封防水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旁站应留存相关资料; 4.监理单位发现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拒不整改的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 1.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生产的预制构件质量负责,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工艺设施、试验检测条件,建立原材料质量检验、技术交底、预制构件生产、出厂检验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并应建立可追溯的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2.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原施工图设计单位确认后的深化设计文件,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生产方案应包括生产计划及生产工艺、模具方案及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存放、运输和保护方案等,经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接受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 (六)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2.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应反映工程实际情况,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3.检测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检测报告报送工程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4.检测单位应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没有见证人员监送的材料,检测报告不得加盖“见证取样章”。 二、加强预制构件质量控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中使用的预制构件,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等,还应根据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建筑材料登记,并在网上进行公示,未经登记公布的预制构件,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及使用。登记工作由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二)预制构件生产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和会审。必要时,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拟定的生产工艺、运输方案、吊装方案等编制加工详图。 (三)生产单位的检测、试验、张拉、计量等设备及仪器仪表均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不具备试验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四)预制构件生产应建立首件验收制度。生产单位生产的同类型首个预制构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五)预制构件的原材料质量、钢筋加工和连接的力学性能、混凝土强度、构件结构性能、装饰材料、保温材料及拉结件的质量等均应根据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应具有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记录。 (六)预制构件生产的质量检验应按模具、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预制构件等检验进行。预制构件的质量评定应根据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预制构件的试验、检验资料等项目进行。当上述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均合格时,方可评定为合格产品。 (七)预制构件生产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生产单位应制定专门的生产方案;必要时进行样品试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实施。 (八)预制构件经检查合格后,应设置表面标识。预制构件出厂时,应出具质量证明文件。 三、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特点配置组织的机构和人员。灌浆、安装等施工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具备岗位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技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发放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对施工全过程及关键工艺进行信息化模拟,以达到工序、工艺、设施设备符合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 (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严格工程验收管理 (一)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和质量验收。 (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应按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混凝土结构子分部中其他分项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江苏省标准《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 184)的有关规定。 (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均应按检验批进行进场验收。 (四)首次吊装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对吊装条件、高处作业专用操作平台、临时支撑体系、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验收。 (五)施工单位首个施工段各类预制构件安装和后浇区钢筋绑扎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节点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有相应的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混凝土粗糙面的质量,键槽的尺寸、数量、位置; 2.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 3.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4.预埋件、预留管线的规格、数量、位置; 5.预制混凝土构件接缝处防水、防火等构造做法; 6.保温及其节点施工; 7.其他隐蔽项目。 (七)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提供文件和记录外,尚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工程设计文件、预制构件安装施工图和加工制作详图; 2.预制构件、主要材料及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验报告; 3.预制构件安装施工记录; 4.钢筋套筒灌浆型式检验报告、工艺检验报告和施工检验记录,浆锚搭接连接的施工检验记录; 5.后浇混凝土部位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文件; 6.后浇混凝土、灌浆料、座浆材料强度检测报告; 7.外墙防水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8.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9.装配式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0.装配式工程的其他文件和记录。 (八)当验收不符合设计和验收标准时,其处理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下列工作内容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二)对预制构件生产的原材料、混凝土制备、制作成型过程、成品实物质量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测; (三)对预制构件生产、安装、后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及相关质量安全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测; (四)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停工(局部停工)通知书; (五)对原材料、成品抽检不合格或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等存在严重问题的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取消登记; (六)对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本实施意见于2018年8月1日起试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建设应执行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强寒丹,联系电话:85682051。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3日“

最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一、设计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4、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7、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二、材料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7、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10、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三、施工 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 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9、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C当必须在低于5C 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例如整个装饰装修工程从表面上看上去应该是非常的整洁,而有些装饰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级一些要求做到低碳环保,所以不同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要求在质量验收上也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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