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

更新时间:01-25 装修 由 痴货i 分享

是咚咚智能公司的产品。通过“咚咚智能门锁+人员信息管控平台”模式,实现以锁管房、实人入住、集中控制、在线管理。咚咚智能还在长沙、黄山、芜湖等多个城市有公租房项目的案例。

西安高新区公租房在哪申请

可以在西安高新区住房保障网申请,具体如下:

1、登录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专题建设中的高新住房保障网,点击注册按钮,进入账户注册界面。

2、进入注册账号首页,点击我要注册个人会员。

3、点击我要注册个人会员后,进入注册信息填报界面,申请人按要求完成注册信息填写,检查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注:用户账号填写本人真实身份证号码,与房源预约所填身份证号码须一致。填写注册信息时,两次填写身份证号须一致。

4、在确认提交后,出现以下界面,表明注册成功。

5、注册成功后,回到西安高新区住房保障网,用已注册成功的用户账号登陆系统。

6、登录西安高新区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选择“个人租赁”,点击“新增个人租赁”。

7、进入新增个人申请信息界面,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其中上传照片为两寸近期免冠电子照。注:星号项为必填项,照片符合要求:像素大小为宽98到119、高138到155之间,点击这里查看二寸照片调整方法。

8、上传附件信息,个人房产承诺、社保证明等附件信息(相关模板请在住房保障网右下角“相关下载”里下载)须按标准格式填写后上传。注:附件大小在200—300KB之间,格式为:jpg,jpeg。

9、申请信息填写及附件上传操作完成后,点击保存,您的信息将被系统记录。

10、点击保存后,出现家庭成员信息界面,若有家庭成员,点击新增家庭成员按钮,添加家庭成员信息。注:若为个人租赁,请直接跳到第13步。

11、进入新增家庭成员信息表,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附件,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

12、信息保存完成后,返回主申请人资格申请填报界面,如还有要添加的家庭成员,再点击“新增家庭成员按钮”。

13、资料填写完成后,回到个人租赁界面,选择信息条,点击“提交申请”。进入以下界面,进行操作,完成申请。回到个人租赁界面,确认申请状态为“待初审”。

重庆公租房怎么线上申请

法律分析:一、如果不确定自己是否合理条件申请点,在网上申请前,打开重庆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进行申请资格资试。二、用户登陆:点击申请入口:渝快办。然后点击立即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公租房管理办法

你好,目前我国 公租房 管理办法内容主要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投资,也可以由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 租赁合同 。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同当事人 的名称或;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 住房贷款 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 法规 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 继承 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 警告 ,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公租房信息网查询系统怎么查 申请人该怎么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的租金便宜,所以申请公租房的人一直都是很多的,而当申请人把申请的资料给公租房中心那边之后,就需要等待公租房中心审核,审核之后申请人就需要在网上查询申请结果,那么公租房信息网查询系统怎么查?申请人该怎么申请公租房?接下来大家就来看看。

公租房的 租金 便宜,所以申请公租房的人一直都是很多的,而当申请人把申请的资料给公租房中心那边之后,就需要等待公租房中心审核,审核之后申请人就需要在网上查询申请结果,那么公租房信息网查询系统怎么查?申请人该怎么申请公租房?接下来大家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公租房信息网查询系统怎么查

可以直接搜索自己所在城市的公租房信息网查询系统就可以查询了,另外申请公租房的时候:1.需申请人年满18周岁;2.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3.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4.申请人无住房或家庭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5.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津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应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

申请人该怎么申请公租房

1、提出申请

当自己有了想要租住 购房 者的想法之后,首先就应该向自己所在地的公租房中心提出租住公租房的申请,而在提出申请之前要确认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有没有达到,如果是符合的那就开始填写公租房申请表格,填写完之后就是准备提交相关材料,这些资料要提前准备好,所需要的资料证件有 户籍证明 、 居住证 、身份证、劳动、工作合同以及住房状况等,具体可以在申请之前电话咨询公租房管理中心,同时大家要承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

当申请人把租住公租房的申请以及相关的资料都提交之后,就需要等待公租房中心那边的审核,审核结果有通过和不通过的,不通过就要了解原因重新提交申请,审核通过的,会有运营机构出具登记证明并进行复审,这段时间大家可以耐心等待,审核时区(县) 住房保障 机构会对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如果发现不符规定的会被打回重新申请。

3、轮候供应

如果自己的申请通过了公租房中心的审核,那么申请人就等待着 公租房摇号 就可以了,这个时候申请人的状态应该是属于公式,这些都是属于符合条件的,这部分申请人会根据 房源 供应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可以关注一下公租房摇号的时间,在摇号结束之后,各位可以去查看一下自己摇号的结果,如果通过的会在规定的时候将通知到寄给大家。

前面的文章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关于公租房信息网查询系统怎么查以及申请人该怎么申请公租房的相关内容,申请人申请了公租房之后,在网上查询还是非常简单的,另外申请公租房的时候主要是公租房的事情资料需要准备好才可以。

公租房智能化,管理系统公司从那些方面切入

“水滴管家、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三位一体的公租房保障管理系统,在公租房智能化管理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并得到了城乡建设部的肯定以及央视等媒体的专题报道

怎么在网上申请公租房

可以,公租房在当地房管局申请,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需准备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4、住房情况证明;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公租房申请流程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

公租房信息网查询系统怎么查公租房信息网如何变更

直接就可以在网上申请了,不用出门什么事都能办理好,而且最后的申请结果也是在网上就可以查到的,但是有少数人对这些不是特别的了解,所以不知道公租房信息网查询系统怎么查,此外想变更提交信息的话也不知道公租房信息网如何变更。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都是网络化的时代了,申请 公租房 也不需要我们自己去跑,直接就可以在网上申请了,不用出门什么事都能办理好,而且最后的申请结果也是在网上就可以查到的,但是有少数人对这些不是特别的了解,所以不知道公租房信息网查询系统怎么查,此外想变更提交信息的话也不知道公租房信息网如何变更。

公租房信息网查询系统怎么查?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可以关注公租房信息网。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 公共租赁房 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公租房信息网如何变更?

1、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 房源 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 户型 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2、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向公租房管理局(各区设立的点均可)或者社区物业提出申请,领取换租申请表;准备好换租申请的 承租人 身份证复印件;

填写增加的共同申请人按《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共同申请人材料;因结婚申请换租的提交婚姻证明;因生育申请换租的提交出生证明;因与父母合住申请换租的提交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下申请换租的,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

这篇文章是关于公租房信息网查询系统怎么查所写的一篇文章,文章里把查询的步骤交给了大家,我们就能按照步骤去查了,同时从文章里大家也知道了公租房信息网如何变更,如果我们的信息填错了的话就可以用文章里给出的步骤进行变更信息了,希望上面的这篇文章可以帮助到你们。

智慧公租房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一般都能够实现哪些功能长沙这边有做的好的吗诚心请教

智慧公租房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一般能够实现的功能模块有:智慧公租房综合管理平台(电脑端)、智慧公租房便民服务平台(移动端)、智慧公租房物联网平台(物联网端)。系统特点1、系统适应性强,符合多种个性化业务需求。2、支持社区(或街道办等)、民政部门联合受理、审批。3、系统支持批量导入功能。4、系统网上合同签订、打印。5、支持合同模版的自定义与个性化。6、支持智能门锁配匙管理7、租金自动计算,支持按月、季收取。等等;长沙这边湖南华信软件还不错,能够实现的功能还挺多。诚心分享。

声明:关于《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1382527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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