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GB50300-2020》是由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该标准与2020年正式公布,其制定的目的是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法律依据:《GB50300-2020质量验收统一标准》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回答
你好,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2014年6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告。中文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编号GB50300-2013类别国家标准开本850*1168出版日期2014年5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内容简介2013年11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以下简称《统一标准》)。该标准将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新版《统一标准》针对原2001版《统一标准》进行了重要修订,增加了多项关于工程质量验收新规定。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该标准出台将影响系列地方标准进行更新,配套表格及规范也将作调整。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检验批抽样检验的理论水平,解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具体问题,丰富和完善了标准的内容。标准修订时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专业验收规范进行了协调沟通。其中,修订内容包括:1、提出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提出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5、修改结构、电气。供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规范是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但该体系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只规定了合格等级,对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缺少进一步的评价尺度和评价方法,无法区分“合格”工程中实际存在的质量差异。虽然现行规范较原规范的标准有所提高,但现在的合格标准实际上仍然只是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标准。作为施工企业,不能仅仅以国家的最低标准要求自己,而必须以企业施工质量控制标准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水平作出评价,从而促使企业的施工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在更高标准的要求下,得到不断地提高和发展。同时,国家标准只确定“合格”、“不合格”的作法也为企业制定更高标准提供了空间。 本标准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标准,总结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以“突出质量策划、完善技术标准、强化过程控制、坚持持续改进”为指导思想,以提高质量管理要求为核心,力求在有效控制工程制造成本的前提下,使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并在较高标准的要求下得到不断提高。 本标准以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为基础,融人工程质量的分级评定,在统一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内部验收方法、质量标准、质量等级评定及检查评定程序的前提下,为创工程质量的“过程精品”奠定基础。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质量内部控制的标准、内容、方法和程序;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提出了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批质量检验抽样方案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子单位工程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等均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应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有关质量验收规范的变化、企业发展的需要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修订,请各级施工单位在执行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请将意见或建议及有关资料随时反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以供本标准修订时参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包括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安全消防措施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许私自用火,严禁酒后操作。
4.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体验。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症、癫痫病以及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验收规范gb50300最新版是2015年。GB50300-2015年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国家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3日以第994号公告批准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法律分析:1、提出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提出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结构、电气、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增加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11、修改各项验收表格。
法律依据:《统一标准》 第3.0.5条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2014年6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告。 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
新版《统一标准》针对原2001版《统一标准》进行了重要修订,增加了多项关于工程质量验收新规定。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该标准出台将影响系列地方标准进行更新,配套表格及规范也将作调整。
修订内容包括:
1、提出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提出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结构、电气、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法律分析:工程施工验收的主要规范包括: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5、《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6、《建筑工程饰面砖粘接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7、《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8、《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0、《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8-2008
1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1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15、《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7、《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19、《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
2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建筑装饰涉及的相关验收规范及标准非常的繁多,除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两个基本的国家标准外,很多的施工项目都有单独的国家规范及标准颁布。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