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装饰协会

更新时间:02-08 装修 由 离沫 分享

地址:固始县红苏路与凤凰大道交叉口南200米河南东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家装、公装、办公空间、园林、户外广告设计及施工的装饰装修企业。是固始县起步较晚、发展迅速的年轻活力型骨干企业。东宏装饰公司是经河南省住建厅审批批准的国家二级装饰企业、设计乙级企业。公司拥有优秀室内设计师16名、技术型人才136名,公司高管均来自北京优秀装饰企业的管理人才。东宏装饰公司是信阳市装饰协会会员单位、固始县装饰协会副会长单位。先后被信阳市和固始县装饰办评为“先进企业”、“优秀企业”、“讲信用单位”、“2010年年度绿色装饰企业”等。公司在市县室内设计大赛中多次获得荣誉。公司总经理俞泽东是固始县装饰协会副会长、县工商联理事,2011年被固始县评为“固始县优秀创业青年”等。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河 南 省 建 筑 业 协 会 章 程2003年4月18日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ENAN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NPCIA。第二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是全省各地市、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和建筑科研、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河南省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法律、规章、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并参与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运作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双向服务,促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把建筑业建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出积极贡献。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省建设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省民政厅,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第五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办公地点在郑州市黄河路96号。(现已更改为:郑州市金水路103号附2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我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五)积极展示建筑科技,并大力推进建筑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六)组织省内、外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宣传会员经营活动,出版行业刊物;(七)发展同国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八)支持会员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本行业领域内全方位的开展咨询服务;(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事宜,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人才;(十)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十一)对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进行行业指导,制定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十二)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审的具体工作及上报等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直属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团体会员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二)单位会员(直属会员)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和建筑科研、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直属会员)。(三)个人会员: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会员资格为:从事建筑业或相关行业工作至少一年以上的专业人士。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五)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配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承担并按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市地、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审议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常务理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这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质量分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以及有关专业机构。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同意后聘用;(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七)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七)为体现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支持,凡当选上述协会职务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协会赞助事业发展基金;(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作出决义,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三年四月十八日经本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信阳市装饰商会会长级单位有哪些

东宏装饰公司。信阳市装饰商会会长级单位只有东宏装饰公司,而且还是信阳市装饰协会会员单位、固始县装饰协会副会长单位。信阳,古称义阳、申州,河南省辖地级市,位于鄂豫皖三省交界处、河南省南部、淮河上游地区。

洛阳哪家装饰公司更省心近期哟什么活动么

洛阳比较有信誉的装饰公司,东易日盛、天恒、美巢、新得意,这几个公司应该是比较让人放心的吧。有活动的当然会更好,不过首先要考虑的是综合的价格,其次才是活动,毕竟羊毛是出在羊身上的。

中国手绘艺术设计大赛含金量

高。手绘中国艺术设计大赛是由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主办的一场权威赛事,参赛人群为在校学生、设计机构、设计师以及手绘爱好者组成,该赛事参赛人数是国内艺术设计大赛最多的,所以含金量很高,大赛的奖杯将由陶瓷工艺大师李红斌老师烧制,以陶瓷的内涵来打造更具影响力的权威赛事,大赛标志,奖杯造型向全社会征集。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和住宅装修装饰。第四条 建筑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鼓励建筑装修装饰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装修装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修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房产、消防、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装饰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装饰纠纷。第二章 共同规定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由依法设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九条 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装修装饰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建筑装修装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修装饰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条 用于建筑装修装饰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节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装饰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装饰承包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装修装饰人和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装修装饰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三)用于装修装饰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四)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七)保修范围、期限;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一)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构件; (四)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 (五)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六)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七)因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其他使用人、居住人基本权益的; (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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