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02-10 装修 由 阑珊 分享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条例。”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三、将第十二条“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改为“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五、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建筑工程招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六、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划规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执行。”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内容为:“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实行限时制。竣工结算资料齐备的大中型工程的结算审定,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小型工程不超过一个月。”八、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删去第四十二条中的“市人民政府”。九、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删去第四十四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十、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扩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删除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十一、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内容为:“建筑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十二、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的“阶段验收”。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内容为:“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建设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十四、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六十条:“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验收的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十五、删去第五十九条。十六、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十七、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其他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室内装修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实施

法律分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的装修时间有何法律规定

房子装修法定的时间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法>办法》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法>办法》规定:【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说起住宅室内装饰,其实这是一门学问,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进行的,要注意的要素有很多,其中包括:风水的问题、色彩搭配的问题、最要的就是安全的问题;本篇文章,小编就给大家主要讲解的就是安全问题,讲解的根据就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希望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让大家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一定的了解。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住宅室内装修而设定的法律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于2002年5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其中包含了八个章节四十八条的法规法则,非常详细的介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

第一章的内容就是从总体介绍室内装饰的注意问题,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这项法律的约束范围等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主要介绍的是室内装修容易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介绍。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三章的介绍是针对工程商而设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约束工程服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包括,合约签订不能完成,违约应该怎么样处理;使用国家违禁品的处罚等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在室内装修的时候,可以委托其他人,而第四章的法律法规就是针对委托与承接而设定,主要针对方向是委托人与承接人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五章的法律设定是根据室内装修的用料所设定,严禁用不符合国家质量的材料,违规的一方应该受到怎么样的处罚。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六章的竣工验收与保修,是针对房屋装修完之后,在竣工验收方面和以后的保修方面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的法律责任是详解的介绍了,如果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法律,应该承受怎么样的法律制裁。

第八章,附 则:就是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附属。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今日为大家准备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介绍,希望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让大家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一定的了解,对大家的日常生活中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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