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调控:对于“双向调控”的具体思路,各方人士给出了多种解读,但大致不外乎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楼市调控政策将呈现出“差别化”的特征,热点城市的投资投机需求将继续被抑制,非热点城市的调控则会相对放松;其二,继续强调保障房工作,强化共有产权房在保障房领域的市场地位,通过“双轨制”解决城镇化后顾之忧;其三,在长效调控机制尚未出台之前,以限购为主的行政化手段与经济手段、市场手段仍会并存,但前者将会日益弱化,后两种手段会逐渐突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我国房地产土地调控政策主要分为四个阶段:1、2003-2004年,土地政策体系初步形成;2、2005-2007年,土地政策调控初步细化;3、2008-2009年,土地政策调控沿用;4、2010年至今,政策调控丰富细化。具体如下:1、此阶段,土地政策涉及:规范土地出让,明确规定土地用途,并开始运用土地税收和土地金融政策参与房地产调控。为了抑制房地产市场投资过热、稳定房价,调整住房供给结构,中央政府先后出台了政策”。具体来说,这一阶段的土地政策规范了土地出让、明确规定了土地用途,并且开始运用土地税收和土地金融政策参与房地产调控;2、该阶段土地政策的调控手段包括土地供应计划、土地税收和金融政策,以及土地监督等。2008-2009年为应对国际性的金融危机,我国政府更多地采用了货币政策,并辅之以财政政策配合,对于土地政策反而使用较少,而且多为上一时期政策的沿用。主要包括土地税收和金融政策,以及土地监管政策等多种手段。2010年至今运用的土地政策主要包括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监管政策。具体包括:(1)将土地供应结构向保障性住房大力倾斜;(2)完善土地出让的“招拍挂”制度;(3)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用地监管;3、中央对“十四五”期间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目标远景做出了详尽建议,其中针对房地产的内容不多,但市场非常关注。“十四五”规划中提及: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租购并举、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4月16日,昆明发布房地产调控“25条”,明确提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首套房、改善性住房等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适度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购买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2022年以来,逾70个城市发布楼市调控政策,主要涉及补贴购房、调整公积金政策、放松落户限制、降低首付比例、放松限售限购、降低贷款比例等层面。不少地区打出楼市调控政策“组合拳”。涉及25条调控政策4月16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的意见》,共涉及25条调控政策,涵盖加快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合理使用商业商务用地;纾解疫情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困难;鼓励多种方式回迁安置;优化营商服务;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做好房地产市场舆情引导等8个层面。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方面,《意见》提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首套房、改善性住房等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适度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购买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持续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信贷需求。纾解疫情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困难方面,《意见》明确,土地出让价款在2021年6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缴纳的,企业可申请延期60日缴纳。属于分期缴款的,各期缴款时间均可在原合同约定时间延期60日。延期缴款期间(60日内)不计违约金,不计利息。鼓励多种方式回迁安置方面,《意见》提出,属地政府(管委会)可适时调整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政策,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鼓励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加快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合理使用商业商务用地方面,《意见》明确,二环路以外的城市区域,对于未供应且相对集中的商业商务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后,可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将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用于发展互联网开发、电子装配等无污染、零排放、低噪音的技术密集型产业。打出楼市调控“组合拳”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2022年以来,逾70个城市发布楼市调控政策,主要涉及补贴购房、调整公积金政策、放松落户限制、降低首付比例、放松限售限购、降低贷款比例等层面,打出楼市调控政策“组合拳”。举例来看,日前,湖北宜昌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两年内上市交易不再受限制,促进商品住房一二手市场良性循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首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从调控城市看,以一二线城市为代表的楼市热点地区调控相对较少,调控力度相对较小。一线城市中,广州部分银行将首套最低房贷利率下调至与LPR持平,其余一线城市楼市在调控层面变化不大。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表示,调控政策措施对于部分城市的作用已经显现,热点二线城市的复苏表现明显好于预期。但福州、哈尔滨、大连等城市的放松政策大都在3月出台,预计4、5月份才有体现。张波指出,预计二季度楼市表现会明显好于一季度,尤其是部分热点二线城市以及调控放松力度较大的三四线城市,市场反弹的蓄力增强。但部分供求失衡严重的城市,未来依然需要出台全方位政策,尤其是调整土地供应节奏,并有效拉动需求侧,以推进楼市平稳发展。
法律分析:1、双向调控对于“双向调控”的具体思路,不外乎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楼市调控政策将呈现出“差别化”的特征,热点城市的投资投机需求将继续被抑制,非热点城市的调控则会相对放松;其二,继续强调保障房工作,强化共有产权房在保障房领域的市场地位,通过“双轨制”解决城镇化后顾之忧;其三,在长效调控机制尚未出台之前,以限购为主的行政化手段与经济手段、市场手段仍会并存。综观楼市调控政策,“双向调控”确实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在这个基本思路的指导下,中国楼市逐渐进入“新常态”。
2、新型城镇化《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可能会给房地产业带来3个新变化:其一,房地产市场将会出现分化,从过去的总体上涨到未来有的地方上涨,有的地方平衡,有的地方可能出现一段时间内的低迷甚至是负增长;其二,新房市场的增速将会下降,二手房市场的需求将会增加;其三,商务办公、产业地产、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非传统房地产,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3、房企再融资解冻死房企再融资瓶颈被突破,将直接优化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整体融资成本,提升房企盈利能力。不过,多位房地产业内人士直言,整体而言,优先股、再融资等政策的试行主要集中在优质企业,大部分中小地产尚难很快实现。长远来看,房企再融资仍将是结构性开闸,这意味着行业分化将进一步加大。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法律分析:有关资料可以自行上网进行查询,具体政策有:建设保障房、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房屋限购政策、减少对房地产开发商融资、加息、提高首付、征收房产税、提高契税、营业税的调整等。房价调控的主要目的在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稳定市场房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