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x0d\x0a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x0d\x0a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x0d\x0a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x0d\x0a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x0d\x0a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x0d\x0a资料编号: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x0d\x0a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x0d\x0a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x0d\x0aGB 50300--2001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x0d\x0a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如下:1、由专职人员对原材料进行检查、检测的管理,严把质量关;2、按照设计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3、做好各班组的自检工作和交接工作;4、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防止质量隐患;5、做好施工一记录、技术资料保管工作,保证资料齐全;6、钢筋硅施工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SOZO4一2002)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SOZOZ一2002)有关规定执行。冶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YBJ201一83),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O221一95),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一9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怎样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规定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规定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对于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A、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B、—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C、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条件除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外,其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尚应完整且符合设计、验收规范的要求。只有符合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条件,该检验批质量方能判定合格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A、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C、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的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达到的规定
A、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D、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A、所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D、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E、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或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验收基本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总体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
(2)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是指检验批中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项目的施工一般是建设方将各个施工项目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团队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之后,建设方会组织验收团队对该施工项目进行验收,以确保工程完工的质量。那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一、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是怎样的?(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本条提出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这主要是:参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以及承担见证试验单位资质的要求;观感质量的现场检查等。(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二、工程验收的基本程序(一)竣工验收的组织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二)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副级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中土建及水电安装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三)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及上海市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四)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五)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团队在对工程进行验收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验收,一旦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的,应要求施工方返工。工程质量关系到该建筑在后续投入使用之后会不会发生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因此,验收可以说是保证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有: 一.检验批质量合格: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善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二.分项工程质量合格: 1.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规定。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工程质量合格: 1.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质量资料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测试结果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四.单位工程质量合格: 1.所含分部验收合格。 2.质量资料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第一,建筑工程竣工时的房屋墙面不得留有残漏开裂等质量缺陷,第二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应当进行修复,然而第三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