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按要求填写《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专家库专家(设计类)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资料要求如下:主要业绩简介、内容包括个人情况说明、相关代表作品1-5套,或个人成果证明资料。图片不低于350dpi,设计说明以WORD文档格式。申报表需粘贴或打印本人照片(近三个月免冠二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并附电子版)。荣誉需提供获奖证明等相关书面资料。资料邮寄至中装协设计分会或压缩包形式邮件至:cbdadb@ecbda.org(建议以U盘或光盘形式邮寄)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员主要是从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工作,主要内容有:1、负责施工现场的总体布署、总平面布置。 2、协调劳务层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执行总的施工方案。 3、对劳务层进行考核、评价。 4、监督劳务层按规范施工,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全面合理、有效实施方案,保持施工现场安全有效。 5、提出保证施工、安全、质量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6、督促施工材料、设备按时进场,并处于合格状态,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7、参加工程竣工交验,负责工程完好保护。 8、按时准确记录施工日志。 9、合理调配生产要素,严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10、 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 11、 参加图纸会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培训证明。 (二) 会员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会员发展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及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按本章程执行。经本会秘书处授权发展会员的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统一会员证书、统一会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的规定。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秘书处将收回授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理拒绝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副会长单位所指的就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副会长的所代表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或组织。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英文名:China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CBDA)是于1984 年9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协会。业务指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拥有直属会员企业3000余家。协会秘书处设有4个工作部门,另有10个专业委员会,在全国各地有81个地方装饰协会,江苏地区总部在连云港,隶属于连云港中装网络科负责相关事务,总计会员17500余家,协会拥有《中装新网》、《中国建筑装饰装修》和《中华建筑报》等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一网一刊一报及内部刊物9种,协会工作人员达230余人。
这三个其实就是同一个单位!
中装协住宅装饰装修和部品产业分会(简称中装协住宅产业分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将原来的“住宅装饰装修分会”和“住宅部品产业分会”合并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和部品产业分会” (简称中装协住宅产业分会)
中装协住宅产业分会将引领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推动装饰行业进入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以维护住宅部品企业权益,提供综合服务协助会员解决行业和企业发展问题为宗旨。
中装协住宅产业分会联合权威媒体、权威测评认证机构,积极开展卫浴产品测评、家居品牌战略计划等项目,面向行业内和消费端推介优秀的家居品牌和产品。
中装协住宅产业分会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高校及学术机构深入合作,组织专业培训、行业调研、趋势研究等工作,为行业实现合作共赢、资源优化打开新局面。
2017年7月11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装协【2017】53号)文件下发,经协会研究决定,批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部品产业分会,这将进一步拓宽分会的发展道路,为中装协及住宅部品产业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厨卫行业、企业都在发生巨大的变化,纷纷通过跨界发展、转型升级、资本运作等多重手段打破瓶颈、迎接风口,把握时代红利。巨变的市场形势下,很多会员企业的业务已经不再局限于厨卫两个空间,委员会原名称不仅影响秘书处工作的开展,也限制了老会员的维护和新会员的吸纳。为配合宏观经济环境以及行业、企业的这种变化,更好地服务行业企业,满足市场及消费者的需求,厨卫工程委员会特进行了此次更名。
更名后可以更好体现当前行业、企业的发展情况,同时可以在住宅部品的集成化、装配化、产业化发展方面进一步探索,研究开发相关技术及标准,推广优质部品体系,助力会员企业完成结构转型升级,并进一步推动相关上下游产业链的健康协同持续发展,提升居住空间的品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英文全称: CHINA BUILDING DECORATION ASOCIATION 缩写: CBDA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建筑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推动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奋斗。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21 号甘家口大厦南楼 10 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市场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二)履行好建设部转移给本会的有关政府职能以及相关工作,创新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制度。(三)根据会员单位、行业和社会的不同需求,提供优质服务。(四)开展行业技术鉴定和工程评估,建立健全行业评价体系,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五)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协调贸易磨擦。(六)支持、推动地方成立建筑装饰协会,加强业务指导。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个人会员: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支持本会工作。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培训证明。(二) 会员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三)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两年。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会员发展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及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按本章程执行。经本会秘书处授权发展会员的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统一会员证书、统一会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的规定。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秘书处将收回授权。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理拒绝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及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在本会会员中按一定条件和比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由本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协会推荐,经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个人会员担任理事,由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会成员中,代表企事业单位的名额不少于 2/3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本会秘书处将在本会会刊上给予通报。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批准秘书处拟定的协会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 以上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 常务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六条本会设 会长 1 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建设部、民政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会设名誉会长 1 人,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若干人。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设若干工作部门,其设立程序执行建设部、民政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人员须是社团的专职人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其产生和免去程序执行建设部、民政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本会设若干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是本会为开展某项特定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该项工作的内部机构。办事机构以部门的形式设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民政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办事机构设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第二十九条本会设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其业务范围科学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的形式设立,其设立程序和业务活动范围执行民政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第三十条本会设立若干代表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会址以外某省级行政区域设置的代表本会从事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内部机构。代表机构以代表处的形式设立。代表处设主任 1 人 , 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若干实体机构。实体机构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程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民政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代表处实体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述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其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上述机构可以在本会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订自己的管理办法,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收取会费。上述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条 本会单位会员会费: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4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个人会员会费:500元/年。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建设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同意。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本章程修改经 2005 年 12 月 22 日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China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简称:中装协(CBDA)。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于1984 年9月,业务指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拥有直属会员企业3000余家。协会秘书处设有6个工作部门,另有8个专业委员会,在全国各地有81个地方装饰协会,总计会员15000余家,协会拥有《中国建筑装饰网》、《中国建筑装饰装修》和《中华建筑报》等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一网一刊一报,及内部刊物9种,协会工作人员达190余人。20 年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以促进行业生产力发展为目标,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在行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认真组织行业内活动。在行业标准、法规建设、组织行业调研、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培训、组织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为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公平竞争、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业内活动行业调研:建筑装饰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家庭装饰消费需求、国内装饰 室内装修企业改制、民营装饰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 行业研讨:海峡两岸装饰界、现代企业制度、装饰工程定额、装饰企业应对WTO战略等。 行业技术进步:召开行业科技进步大会和科技论坛。 行业展会:全国建筑装饰行业订货会 1994年开始,每年一届 行业评比: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2001年开始,每年一届 行业论坛:室内设计 2001年开始,每年一届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经政府批准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全国性组织。成立于1988年9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经济团体。主管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承担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本段协会性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CIDA)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建议,由政府批准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全国性组织。成立于1988年,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经济团体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业务上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并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管理工作。2004年成为国际室内建筑师设计师团体联盟(IFI)国家级团体成员行业概况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新兴行业。目前全国已有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20万家,职工1000万人,其中从事室内设计的专业人员60万人,年装饰工程量8000亿元。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协会业务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建议。 2、受政府部门指导和委托,承担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和颁发证书工作 3、制定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倡导职业道德、规范行业行为。 5、开展人才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推介新产品新技术,促进企业素质与行业水平的提高。 6、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向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 7、促进会员合作,组织行业展览,推动技术进步,帮助企业扩展国内外市场。 8、发展与国外同行联系,接待国外来访团组,促进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现有团体会员5000多家。经本协会认定颁发证书的室内设计师已有近30000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分布在全国各地,包括具有相当实力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具有先进装备的室内装饰材料和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较有影响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以及室内设计师、材料师、监理师、项目经理等室内装饰从业人员。
中国安装协会成立于1985年,是中国从事工业、交通、民用与公用建设工程中线路、管道、钢结构、压力容器、精密仪器、自动控制系统和设备安装、运行维修的企业,及相关的科研、设计和教学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安装行业组织。经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为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安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2007年7月18日中国安装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 长:田世宇 中国安装协会副会长: 共10名(按姓氏笔画排)乌力吉图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副理事长王治安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总 裁冯 义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总经理李 勇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昌熹 中国安装协会副会长沈柏青 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义光 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范幼林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副秘书长钟凤标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总经理黄志广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董事长相咸高 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长:杨存成 中国安装协会副秘书长:赵爱兰 中国安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