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法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法律分析:重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有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百分之一点二。一种是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百分之四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重庆房产税一览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重庆房产税分两种: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1.2%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一、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二、征收对象(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上搜房网了解更多房产知识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四、计税依据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五、税率(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二)免税面积的计算。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上搜房网了解更多房产知识八、征收管理(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九、收入使用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十、配套措施(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上搜房网了解更多房产知识(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1.2%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重庆房地产税分为1、按价格征收:按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馀额计算缴纳。税率为1、2%2、从租赁中征收:按房地产租赁租金收入征收的,税率为12%。但是,如果个人以市场价格租赁的居民住宅用于居住,可以以4%的税率暂时征收房地
重庆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征收,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重庆房产税2021年征收标准:1、重庆房产税2021年征收规范从价计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减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测算交纳。征收率百分之一点二;2、重庆房产税2021年征收规范从租计税,按房产租赁的房租收益计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十二,但对本人按价格行情租赁的住户住宅,用以定居的,可暂减按百分之四的征收率房地产税;3、重庆房产税2021年征收规范住房房产税税率征缴规范为,独幢商品住宅和高端住宅总建筑面积买卖价格在上2年主城九区新创建产品住宅交易量总建筑面积平均价3倍下列的住宅,征收率为百分之零点五,3倍至4倍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一,4倍之上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一点二,在重庆另外无户口、无公司、无工作中的本人购买第二套之上的普通住宅,征收率为百分之零点五。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税收特点有以下几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房产税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法律分析: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法律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一、房产税的定义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二、重庆房产税税率是多少1、其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一)房产的计税余值要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二)租金收入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三、重庆房产税税率怎么计算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1、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2、要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上面的介绍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重庆的房产税是按照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来计算的,只要是在重庆市购买的住房,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关于房产税税率的规定。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以上内容参考 重庆市政府——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