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实际参考当地标准。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公路养护单位的大修理基金,是为了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而按费用预提方式从养护工程成本或产品、作业成本中提存的一种专用基金。按照规定的提成率按月提存大修理基金,可以把固定资产的预计全部大修理费用,合理地计入整个使用期间的生产费用,并可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提供专用的资金来源,保证大修理计划的完成。大修理基金是用于固定资产局部更新的,不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新主部件,配件;房屋建筑物进行翻修和改善地面等工程,属于大修理开支范围。房屋建筑物推倒重建,基本上保持原有面积规模,应在养路费投资或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房屋建筑物增加层数或扩大建筑面积的,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由养路拨款解决。结合大修理对机器设备进行必要的小型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证大修理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使用,要按年编制大修理费用计划经单位主管批准并报上级单位备查。大修理费用的计划安排,既要节约使用资金,又要对合理的需要从资金上给予保证,但不准赤字预算。未提存大修理基金的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的费用,以及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修理费用,均直接列入养护工程成本或产品、作业成本。不得在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为了反映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在“专用基金”帐户下设置“大修理基金”明细帐户。按月提存大修理基金时,记入本帐户的贷方,支出修理费用时,记入本帐户的借方。余额表示结存的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施工形式,都须通过“专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帐户进行核算。大修理工程完工验收后,应将其实际成本冲转大修理基金,借记“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一帐户,贷记膏专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一帐户。在“专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帐户下,还须按照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户,分别登记各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结合技术改造进行而增加圈定资产的价值时,应按其增加的价值都分作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账户的分录。如果技术改造费用须要帐户的分录。如果技术改造费用须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还应作借; “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贷: “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帐户的分录,以进行专用基金之间的结转。以自营方式对机械设备进行大修理时,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先通过辅助生产帐户进行核算,月末转入“专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帐户。大修理完工时,再将全部支出转入“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帐户,冲减大修理基金。其核算内容程序,与自营方式进行的机械设备技术改造的核算基本相同(所以不重复举例)。所不同的是,由于大修理中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而且修理后不增加价值,因而不必编制在用固定资产和未使用固定资产之间的转帐会计分录,以及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会计分录。以自营方式对房屋建筑物进行大修理时,修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在“专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帐户内进行核算。以出包方式进行的大修理的核算,根据审核后的凭证进行帐务处理。预付和支付工程价款时,借记“专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工程完工验收时,根据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和工程验收凭证,借记“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帐户,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帐户。
大修基金(算法)缴纳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扩展资料:
大修基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
1、用于住房与楼宇配套的共用资产或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比如共用的电梯、二次供水、中央空调、各类管线等,邮政信箱、垃圾道、消防设施等。
2、用于共用部位、即房屋承重结构部位的维修,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前提是这些问题是发生在共用部位而非某个业主的家中。比如,某位业主家中出现漏水、天花板坍塌等问题,则不属此列,不能动用大修基金。
当一项维修完成后,经区房管局计算核实,按照住房面积或平摊费用,直接从业主各自的大修基金的账户中扣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维修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修基金
大修基金也称维修基金,各地区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都有各自的条款,但都是依据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发的从2008年2月起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而制定的细化条款。你可以具体去看看,或者你所在地区的大修基金管理办法通常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是:1,公共设施质保期之后的修缮;2,公共设备质保期后的修缮;何为公共?顾名思义就是除了你自己专属部分和其他业主专属部分之外的所有公共设施设备,范围很广,如电梯,发电机,消防设备等等使用方法: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2,业主委员会提请通过3,公示,若无异议进行下一步4,向维修基金管理单位提交申请5,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具体实施.
大修基金也称维修基金,各地区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都有各自的条款,但都是依据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发的从2008年2月起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而制定的细化条款。
大修基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
第一,用于住房与楼宇配套的共用资产或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比如共用的电梯、二次供水、中央空调、各类管线等,邮政信箱、垃圾道、消防设施等。
第二,用于共用部位、即房屋承重结构部位的维修,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前提是这些问题是发生在共用部位而非某个业主的家中。比如,某位业主家中出现漏水、天花板坍塌等问题,则不属此列,不能动用大修基金。
当一项维修完成后,经区房管局计算核实,按照住房面积或平摊费用,直接从业主各自的大修基金的账户中扣取。
扩展资料: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