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有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也于近日印发《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自3月1日起部分社会投资项目、公用事业工程和住宅小区工程可不聘用工程监理。
1998年起,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借鉴国外经验建立起工程监理制度,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共同组成工程建设的基本管理体制。随着《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工程监理法定地位的强化,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逐步担负起国家强制性监理任务。
而强制监理制度延伸了部分政府监督职能,带有较浓的行政干预色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优胜劣汰”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也是导致监理手段单一、人员素质较低、职责履行缺位、行业鱼龙混杂的重要因素。
自2014年深圳市掀开强制监理制度改革的序幕以来,至今已有深圳、上海、北京、厦门、成都、广州六市先后发文明确不再强制要求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工程监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建设单位提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也被视为地方取消强制监理的政策信号。
1、取消强制监理路径分析
各地政策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是深圳、上海、厦门、成都、广州五地首选的取消强制监理试点对象,北京市则先于2018年6月起取消了部分公用事业工程、住宅小区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强制监理要求,后于2020年3月起新增部分社会投资项目可以不聘用工程监理的规定。
这体现了取消强制监理背后的市场化改革思路:从与市场关系最为密切的社会投资项目开始,将其由行政性要求转变为市场化选择,逐步推动工程监理回归市场,为监理行业的转型升级奠定基础。
此外,逐步扩大非强制监理范围,也是以深圳、北京为代表的先行城市的普遍思路。无论是深圳自社会工程至政府工程,还是北京先民生工程后社会工程,都旨在先为监理企业转型拓展市场空间,而后引导监理市场发挥作用。另外,六地先在规模较小、总投资较少、质量与安全风险程度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取消强制要求,事实上也打开了监理企业最为青睐的细分市场的大门,这将倒逼监理企业走出“舒适区”,提高核心竞争力以应对市场挑战。
整体而言,六地的取消强制监理路径体现了“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试点先行”思路,是以行政手段破除行政壁垒的积极之举。
2、强制监理替代方案分析
取消强制监理,并不意味着削弱工程质量管理。各地政策普遍要求建设单位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具体将由谁来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各地则提出了不同的替代方案。
六地的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五类: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实行自管模式(上海、北京、成都、广州),具体可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成都)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广州)履行监理职责;自主聘请外部监理单位(厦门、广州),广州市还同步试行了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建设单位需在住建局确定的10家监理单位中选择;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创新管理模式(北京、厦门);实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上海);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北京)。
具体而言,建设单位自管模式体现了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改革初心。建设单位自主聘请监理模式回归了制度初心:由工程监理提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而不仅仅是依据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需要对建设项目工程进行质量、进度、造价控制,附带后来补充追加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此外,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建筑师负责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制度则接轨国际惯例丰富了工程质量管理模式,也为监理行业转型升级指引了方向。
3、取消强制监理意义深远
取消强制监理发出了工程监理市场化的强烈信号。尽管取消强制监理并不意味着取消监理行业,但取消来自行政监管的外部约束,交由市场自主选择是否聘用监理、采用哪种形式监理并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监理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角色,将全面强化监理服务的市场属性。
对于工程监理企业而言,取消强制监理是存续挑战,更是转型机遇:一方面,通过优化技术、管理、咨询服务提高核心竞争力,可以将自身打造得更具“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向更具技术咨询服务特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商、更能凸显专业优势的质量风险管理机构转型,也能获得更多“可能性”。监理工程师也可以向建筑师转型,在工程建设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而对于工程建设行业而言,取消强制监理后的衔接制度也向工程质量抛出了管理新命题:如何维持工程质量在原有水平甚而至更高水平?这一方面要求监管部门强化原有的“施工单位自检、建设单位抽检和政府监督相结合”行政手段,另一方面也启发监管部门创新思路,如北京市《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便化质量管理问题为风险管理问题,引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为质量风险兜底。
取消强制监理大势所趋之下,工程监理行业应回归初心:质量和安全是一切工程的生命线,因此无论是行政命令还是市场选择,工程质量管理这一需求都将长久存在。工程监理企业也应以不变应万变,以专业能力求得生存,以技术服务谋得发展。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地位、主要任务、实施监理的基本依据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基本权利的规定。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地位、主要任务和实施工程监理任务的基本依据,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处于建设单位代表的地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对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如果发现承包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应当制止或向建设单位报告。2.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在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建筑工程建设水平、保证施工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实施,应当力求使该工程在工程项目实体、功能和使用价值、工作质量等方面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质量要求,力求使工程的实际进度符合整个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同时,工程施工还应当在满足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使工程的实际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3.工程监理单位执行监理任务应遵循的基本依据是:(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2)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等文件;(3)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投标书、合同条件、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技术规范及标准、工程量清单及单价表等。二、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基本权利。1.本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取得了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按照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2.工程监理人员在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建筑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规定,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为了保证工程监理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地对工程建设实施有效监督,本条对监理人员在监理活动中应有的基本权利作了规定,即,工程监理人员对其所发现的工程问题,有权要求责任者予以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要求责任者改正:(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这里的“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实施监督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安全第一,质量至上。在传统项目管理模式(DBB)中,监理机构主要负责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是工程施工环节的重要参建主体;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是保证工程建设符合强制性标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前提。当前,监理工作普遍存在价格竞争无序、作用发挥不足、科技应用欠缺等问题,不仅不利于监理工作的系统性开展,长远来看也无助于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存在感”较低且“规范化”缺欠的监理现状,苏州市先后发布指导意见与实施方案引导完善监理工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1、推进监理服务价格合理化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后,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监理服务价格被全面放开。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过程中,监理行业却逐渐出现了收费标准低、配置要求高的不对称竞争现象,优质优价原则难以体现,工程质量更是难以保证,这迫切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理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与指导意见提出的“不低于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行业市场信息价格的监理收费”相对应,实施方案强调监理服务价格应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为基准,无论是招标还是非招标的监理项目,监理服务费都要和市场价持平,甚至高于市场价,以充分保证监理服务质量。另外,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在实行监理招投标时可继续参照原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即在该基准价上下20%浮动。不难发现,新政在继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旨在以“有形的手”辅助“无形的手”,打击“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低价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
2、推进合同履行情况动态监管
近年来在工程监理的改革进程中,强化对工程监理的履约监管是主流方向:一方面,部分地区探索建立起了工程监理履约保证金和索赔制度;另一方面,保险市场也创新开发出了建设工程监理履约保证保险,以配套险种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人履行监理义务。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前,新政要求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在核对人员配备、合同金额符合要求后形成《建设监理合同基本信息表》,而后将信息表推送给属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业主方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中,新政明确将监理企业的履约情况纳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和分值也将纳入监理招标的评分体系,实现“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可以看到,新政旨在于事前把关监理人员配备与合同金额,加强监理企业的履约能力;并将事中考评、事后奖惩相结合,促使监理企业加大监理力度——通过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闭环,解决工程监理普遍存在的履约不够难题。
3、推进“实名制”管理
在建筑工人实名制如火如荼推行的当下,将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也是加强工程现场管理的手段之一。这意味着,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同时,监理机构也应做好监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新政强调监理企业应对照监理合同严格实行考勤制度,一方面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通过“实名制系统”考勤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另一方面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应作为监理月报的报送内容。在此基础上,监理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将作为行政他律、监理自律的必要内容,乃至监理项目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事实上,强化监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有助于解决现场监理人员更换频繁、工程监理工作监督困难等问题,也是强化监理履约监管、提高整体监理效率的重要途径。相应的,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筑工人实名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也得以加速落地。
4、推进监理记录仪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温州等地试点初见成效的监理记录仪被苏州正式采用:新政要求监理企业为监理人员配备监理记录仪,以加强工程节点监理现场记录管理。这是工程监理机构应用现代科技手段,以“互联网+监理”模式提高监理实效的新尝试。监理人员需遵循《监理工作记录仪现场记录要点和使用范围》,在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现场工作时,使用监理记录仪动态记录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所采集的影像资料将作为监理整改的有力依据,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取消强制监理,并着手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探索“监理+保险”的多元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在接轨国际、创新发展的同时,工程监理也应加快革新步伐。此次苏州即将实施的新政,一方面多措并举强化了监理的工作地位,传递了积极的行业信号,另一方面也启示监理行业:只有顺应变革,才能迎来机遇;只有创新求变,才不会被替代。
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工程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 是受甲方委托进行的; 监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 监理的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 监理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工程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监理单位属于建设工程的监督系统,可以理解为监督和管理。同时,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是委托方,工程监理单位是被委托方,不过这里需要明白一点,监理单位不是完全听从建设单位指示行事,而是具有自己的独立性、科学性、服务性和公平性,在规定的程序中行使法律及业主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发展前景
首先负责的告诉你,工程监理发展前景良好。监理行业就目前经济大环境条件下,工作就业机会还是比较充裕的,最少不大会失业。要知道,近期国际局势日益复杂化,全球经济不景气,现在很多国内非建筑行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找工作都费劲。
未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社会认知水平的提高和监理行业自律性的提高(不良记录企业或者违法违规企业会逐步退出监理市场),我个人认为监理行业只能更健康发展。我也相信监理行业水平工资收入水平也会水涨船高的。
【法律分析】:负责施工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各项验收工作,管理质量问题,遇到问题找到方法处理;负责监理日常工作,比如施工情况记录等;负责沟通工作,和施工单位沟通施工进程,和客户沟通需求等促进项目进行。工作范围包括施工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的工作。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所监理项目的合同条款、规范。认真学习设计图纸及文件,正确理解设计意图,掌握工程全面进展的信息。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投入。复核或从施工现场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1.熟悉合同、规范、设计图;2.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授权下进行工作;3.检查承包单位投入的人力、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等,做好记录;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投入;5.复核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6.做好监理日记和相关记录;7.完成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交办的其他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监理工程师在工地上是主要工作是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工程监理的五大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建设监理的政策、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在工作中做到以理服人。
2、熟悉所监理项目的合同条款、规范、设计图纸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有效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及时报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认真学习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正确理解设计意图,严格按照监理程序、监理依据,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授权下进行检查、验收;掌握工程全面进展的信息,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
4、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投入。
5、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工程监理岗位要求:
1、大专及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门店装修预算和道具识别经验。
2、掌握建筑识图,建筑结构和房屋构造的基本知识,熟悉工程量计算规则。
3、了解施工工序、一般施工方法、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知识。
4、熟悉了解人工费、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及取费标准的组成。
5、具有较强的问题预判能力,对工程预算中的问题能快速的反馈与修订。
6、职业素养要求:较强的事业心、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他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是业主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进行及时的调整。
2、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是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
3、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4、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工作的时序性。这是指监理的各项工作都应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先后展开,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时限规定,从而能通过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5、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6、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7、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是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
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他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2、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是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
3、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4、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工作的时序性。这是指监理的各项工作都应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先后展开,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实施原则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
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工程,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建单位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