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税金有:
营业税:税率3%。
城建税:按营业税的5%计税。
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税
企业所得税:按调整后利润总额计算纳税额。税率:3万元(含3万元)以下税率18%,3万--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27%,10万元以上33%。
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种(1)按房产原值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0%至30%)*1.2%(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税率: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
印花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如: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营业帐簿等。税率分为:
(1)比例税率:万分之0.5、万分之3、万分之5、千分之1。
(2)定额税率:按件贴花,税额5元。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建筑工程造价按地区的定额和市场信息价计算且不得下浮,但实际工程发包过程中甲方会要求承包单位让利下浮,下浮幅度一般为工程总造价(按国家规定的算法)的3%至18%,这个下浮幅度的具体百分率就叫下浮率。下浮率的确定(工程总造价的确定):甲乙双方先确定工程造价计算所依据的具体定额和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然后约定具体的下浮率。一般情况下:小别墅和多层住宅的下浮率低,厂房、商场、高层住宅的下浮率高;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成后付款及时、付款比例高的工程下浮高,反之则低;工程造价计算所依据的具体定额和材料价格确定的方式对承包方相对有利的下浮率高,反之则低。
法律依据: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在±3%以内的、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在±5%以内的、除人工、钢材外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在±8%以内的,属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合理预见并承担的商业风险。工程要素价格上涨超出上述幅度的,并造成施工单位继续按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的,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施工单位可要求调整超过幅度部分的要素价格。 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有权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对于前一时间一直困扰施工企业的材料、人工价格非理性上涨固定合同价款难以获得调整的问题,施工企业有权以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参考:川建造价发75号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已于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根据该条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通说认为属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事由包括:“(1)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2)物价大幅度上升;(3)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4)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5)国际市场发生大的变化;(6)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者升值”;第二,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第三,情势变更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这段时间内;第四,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工程要素价格上涨到底是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应综合考虑要素价格上涨幅度、可预见性、造成后果等因素。比如,依据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于2008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的规定,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在±3%以内的、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在±5%以内的、除人工、钢材外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在±8%以内的,属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合理预见并承担的商业风险。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有权主张调整合同价款对于施工企业的材料、人工价格非理性上涨固定合同价款难以获得调整的问题,施工企业有权以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一方面,施工企业可以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为依据,与发包人协商谈判,调整合同价款。 另一方面,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调整合同价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5月7日在上海召开的应对金融危机民事审判座谈会的精神,法院会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需要适用情势变更裁决的个案,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评标专家面试合格率只有5%左右。
评标专家库的条件:
1、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2、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3、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4、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相关信息介绍:
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专业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其它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后原件退回)。
(2)担任单位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职务的应提供任职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执业注册资格材料除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还要提供个人执业印章的印鉴。
申请人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并贴上近期二寸免冠报名彩照,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评标专家管理科办理报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