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生效究竟什么是马拉喀什条约准则条例的全名是什么发布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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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生效,《马拉喀什条约》是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提供阅读便利的条约。

一、《马拉喀什条约》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简称为《马拉喀什条约》,其在2013年6月27日在马拉喀什签订,并于2016年9月30日生效,对国际版权制度具有历史意义的条约。

《马拉喀什条约》是全球首部也是迄今为止在著作权方面唯一一项人权公约,它将进一步保证盲人、视力障碍者等人享有同等获取的文化和教育权。

二、《马拉喀什条约》的具体内容

该条约要求各缔约国在著作权法规中设定一系列的限制和例外,允许复制、发行和提供已经发行的作品,使那些残疾人士能够使用他们已经熟知的方式进行阅读,协议清楚地表明,受益人是那些由于各种残疾而不能有效地阅读这些出版物的人。包括盲人,视力障碍者,阅读障碍者,或由于肢体残疾而无法阅读或阅读。

这些版本可以以非商业形式借阅,也可以以电子形式发布。该活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合法地使用该作品,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改动,以使其变得更加方便,而且只能向受益人开放。视障人士依法享有使用该作品不受限制的权利,或为其本人所用。

三、重要的意义

《马拉喀什条约》的诞生是世界各国多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条约在中国的生效和实施在中国版权事业上也是一个新的里程碑,不但有助于丰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阅读资源,而且还能实现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同时也会成为驱动中国盲文图书馆的建设提供了绝佳契机。

准则条例的全名是什么发布时间是

准则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0月由中共中央印发;条例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18日由中共中央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准则的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而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工信部全称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中国工信部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新加坡和中国有引渡条约吗

法律分析:中国和新加坡有引渡条例。 全称为:《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于1997年04月28日签订,1999年06月27日生效。国家可以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缔约双方根据本条约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相互提供的司法协助包括:(一)送达司法文书;(二)调查取证;(三)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四)相互提供缔约双方有关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及民事和商事诉讼方面司法实践的资料。

党的准则条例全称

法律分析: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条例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两准则四条例是指什么不同全称是什么

两准则四条例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吧,同时里面的内容也有很多人想知道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两准则四条例是指什么不同,希望你们喜欢。

两准则四条例指的不同点

白果镇集中学习“两准则四条例一规则”

3月13日上午,白果镇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开展 “两准则四条例”专题学习活动,集中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行工作规则(试行)》。

会议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切实加强“两准则四条例一规则”的学习,做好学习笔记,写好 学习心得 ,在学习过程中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忠实履职,将准则、条例落实到自身工作中去,以认真较真、从严从实的态度,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守住纪律“底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做一名真正的合格的共产党员。

两学一做学习专栏 “两个《准则》”“四个《条例》”(学习纲要)

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纲要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将原来“六个禁令”和“52个不准”的内容,现改为主要是从倡导性角度,内容更为精简,全文298个字,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八条规范”包含:“四个坚持”、“四个自觉”),除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还加入了对普通党员的规范,分为总则、对党员行为的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规范。正面倡导、重在立德、要求更高,是党员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1.“四个必须”即:

①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②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③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④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 “八条规范”即: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四个坚持”)

①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②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③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④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四个自觉”)

⑤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⑥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⑦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⑧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纲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11章、133条,重在立规,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六大纪律”,划出了党员干部们不可触碰的底线,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第一编 总 则

共五章,分为: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含5条具体条款);违纪与纪律处分(含10条具体条款);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含11条具体条款);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含8条具体条款);其他规定(含10条具体条款)。共44条具体条款。

第二编 分 则 (核心内容为“六大纪律”)

共六章,分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含18条具体条款);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含17条具体条款);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含25条具体条款);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含8条具体条款);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含13条具体条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含4条具体条款)。共85条具体条款。

第三编 附 则

共4条具体条款。

【图解】(略,详见附件)

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学习纲要

准则稿分三大板块、12个部分:

第一板块是序言,属于总论,阐述党内政治生活的重大作用和历史 经验 、存在的突出问题、面临的形势任务以及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性紧迫性,提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目标要求。

第二板块是分论,是主体部分,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12个方面分别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板块是结束语,主要讲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高级干部带头示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开篇语: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

重点和关键: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坚定理想信念

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必须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必须加强学习。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贯穿于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过程;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

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 报告 制度;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

4、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

5、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提高做群众工作能力;坚持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同干部群众谈心、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制度;党员、干部必须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7、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

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

8、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选人用人必须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9、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10、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

11、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12、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教育 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

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纲要

分三大板块,共8章、47条。

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列了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

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列了27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其中,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列了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条例没有对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制定实施细则作出授权规定,体现全党必须一体执行,防止搞变通、打折扣。

【图解】(略,详见附件)

五、《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纲要

1.宗旨: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

2.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3.两个对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 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

4.三个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5.四个原则:

(1)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2)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4)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6.厘清责任:

(1)党组织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

(2)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主要领导责任。

(3)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重要领导责任。

7.六种问责情形:

(1)党的领导弱化。

(2)党的建设缺失。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8.七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

(1)检查。(2)通报。(3)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

(1)通报。(2)诫勉。(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4)纪律处分。

9.问责权限:

(1)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2)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3)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4)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10.问责后监督:

(1)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2)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3)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11.被问责干部处理情况:

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

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12.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13.适用范围: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2)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14.重要意义:

(1)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2)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

(3)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六、《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学习纲要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而制定的法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于2009年6月30日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发布,于2015年8月3日修订后名称改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实施。

意义: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巡视工作责任体系的核心:

1、落实“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2、明确“三个责任人”,即党委书记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抓主体责任 党委“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1、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2、对巡视工作,党委要坚决负责,主要领导要带头尽责,班子成员要主动担责。

3、党委“一把手”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党委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配合“一把手”落实好巡视各项工作。

抓组织实施责任 确保党委决策落地

主要职责:1、落实党中央和同级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组织巡视力量,认真抓好实施;2、及时解决巡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领导巡视组深入了解问题,确保党委决策落地。

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抓监督责任 巡视组失职渎职要追责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巡视组要拓展监督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关键在治、要害在严”落实到巡视检查“两个责任”中。

抓成果运用责任 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条例对成果运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1、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

2、纪律检查机关对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要责成相关纪检监察室优先办理,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明确具体的,要及时研究提出纪律审查意见。

3、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办理和组织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巡视办反馈。

4、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巡视组移交的专题报告,要结合部门职责,研究提出处理 措施 。

抓整改落实责任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整改环节着重要完成以下几个步骤:

1、实行签收制。请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向本人和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稿,把责任压给他们,促进尽职尽责。

2、落实“双责任”。党委(党组)负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

3、实行“双报告”。被巡视党组织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同时,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报送有针对性抓好反馈意见落实、做好班子成员相关工作等履职情况报告。

4、监督“双公开”。整改情况既要在被巡视地区、单位进行通报,又要向社会公开。

对巡视整改不力、腐败蔓延势头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地方和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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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三包法全称是什么

全称为《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新三包法》法律条文: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是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时间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时间为2004年5月1日。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1.立法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核心修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3. 常见问题 :(一)对予以拘留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人的行政处罚和公安机关的裁决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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