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的中央官制为秦王政接受李斯建议所制,以皇帝为尊,下有三公,分别为太尉,管理军事;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理国家监察事务。
目的:
1. 利于分权,防止大臣大权独揽。
2. 各司其职,权责分明,防止推诿。
3. 构成一个行之有效的行政机构,提高行政效率。
特点:
1. 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袭;
2. 分工明确,行政效率高;
3. 丞相位高权重;
4. 新的较完备的官僚制度。
5. 皇帝拥有最终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