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1. 养殖用海十五年。
2. 拆船用海二十年。
3. 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4. 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5. 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6. 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如果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