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家等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1. 国家环境主权原则,是指每个主权国家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环境问题都有国内的最髙处理权和国际上的自主独立性。这一原则保证了主权国家对自己国家资源环境的开发自主权,同时也要求每个国家在发展本国经济时不对别国的资源和环境构成威胁。
2.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复杂性和治理困难性提出的要求各个国家共同合作以解决环境问题的原则。
3. 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是指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全球环境污染的贡献率不同以及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情况应对两者的环境责任分担加以区分的原则。
4. 预防原则,是指全球各个国家都有责任尽本国的全力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不得推卸责任,延误环境问题合理解决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