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是哪一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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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1.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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