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共管人的权利有:
1. 使用土地。
2. 处分土地使用权。
3. 获取土地收益。
4. 取回地上物和获得有关费用之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