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据的具体规定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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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具体规定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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