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运输常见的安全隐患

更新时间:02-08 经验 由 执手 分享

1.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 瓦斯超限作业的。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 超层越界开采的。

8.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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