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狗已成为人们丰富精神生活的一种方式。狗的数量不断扩大,狗的数量也在增加。由不规范、不文明的狗行为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外观、环境、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加强狗管理对促进文明创造的正常进程,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引入狗管理措施,依法规范狗行为,培养文明狗理念,是响应群众关注、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外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黄石市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狗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督、饲养者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市狗管理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卫生、财政部门、高新区、东岳街道办事处、金湖街道办事处、吉铺镇领导、基层组织、公众参与、监督。
公安机关:养犬管理领导部门负责办理养犬证;查处无证养犬、非法养犬等行为;捕捉、移送流浪狗、未免疫犬、未登记犬;杀死狂犬病;查处犬吠扰民、纵犬伤人等涉犬案件。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犬类留检场所;收容、留检送交的犬只;指导犬只预防接种免疫点对犬只的预防接种,动物免疫证明的发放;犬只诊疗活动监管;会同卫健部门对病死犬、被捕杀的狂犬,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罚影响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的狗;配合捕获、移送流浪狗、免疫狗、未登记狗;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狗、非法狗外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发放犬类营业执照,监督犬类交易经营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人提供、接种、登记、监测狂犬病疫情、诊断和治疗狂犬病疫苗;配合农业和农村部门做好狗尸体无害化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养狗管理中的资金保障。
高新区、东岳街道办事处、金湖街道办事处、大吉铺镇:统一指挥协调辖区狗管理专项工作。组织指导各社区积极开展文明狗专项宣传,登记辖区内狗,找出基础,协助公安机关登记,配合捕捉、移送流浪狗、免疫狗、未登记狗;协助农业和农村部门做好狂犬病免疫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大冶市限养区狗狗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其他乡镇(场)、街道可参照实施。
大冶市限养区大象棋路——高铁大道(含大冶北站)—熊家洲大道—金海大道—碧桂园小区—熊家洲小区—中石油四斗粮加油站—金井路—城西路—罗桥大道—大棋路内圈范围。禁区为限养区机关、医院、学校(含幼儿园)和单位宿舍区。(附限养区图)
除小型出租车外,不得携带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狗乘坐小型出租车,必须经司机同意,并为狗戴口罩或将狗放入狗袋(笼);在居民区乘坐公共电梯时,狗必须戴口罩或将狗放入狗袋(笼)。
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向单位和个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手续。
第一次登记。养犬人应当与居民(村)民主委员会签订《履行养犬义务承诺书》,并将狗带到农业和农村部门批准的狗接种免疫点,向狗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免疫证明,并凭《履行养犬义务承诺书》和动物免疫证明申请养犬登记。
养犬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养犬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饲养护卫犬的,应当提交护卫区的书面说明和图纸。
犬证年检。养犬人应当每年携带养犬、养犬登记证、动物免疫证明,接受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检查和监测。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公布检查监测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狗证书的变更和注销。注册犬转让、赠与、死亡、丢失的,原狗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狗登记手续;在限制区内与狗主人搬家或者狗主人更换狗的,狗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狗登记手续。狗登记证、狗标志或者动物免疫证明损坏或者丢失的,狗主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办理。
狗养殖场所禁止在限养区养殖场所。禁止在禁养区内设立犬类交易场所。
在限养区内依法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当确保犬只的来源合法、取得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动物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禁止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对病死犬、被捕杀的狂犬,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