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被一家初创小公司告上法庭

更新时间:02-09 教程 由 罪名 分享

谷歌被一家初创小公司告上法庭?

先来看下谷歌为何被告,又是以什么原因被告。

一家名为Impact Engine的公司向加州圣迭戈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称,声称谷歌的多个在线广告平台,侵犯了该公司的6项专利。Impact Engine于2011年至2018年获得了这些专利。这些专利涉及一项程序化创意性广告技术,可以快速制作和订制在线广告。我们知道广告业务是谷歌以及其母公司Alphabet的主要营收来源,Alphabet有大约85%的收入都是来自于这一业务。

事实上2005年至2007年之间谷歌员工表示有兴趣与Impact Engine联合创始人合作,正是这名创始人透漏了该程序的核心技术。Impact Engine与谷歌多次开会讨论,谷歌借机抄袭Impact Engine专利技术,但是最终并没有与Impact Engine合作。Impact Engine只是指控谷歌侵权,并没有提出任何索赔要求。Impact Engine 的CEO尼尔·格里尔称:“当世界上最大、最有价值的公司之一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并从我们的辛勤工作和创造性发明中获利时,我们不能再袖手旁观。为了我们自身,也为了其他可能成为谷歌等巨头受害者的初创公司,我们决心维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的创新。” 可见他对自己专利权以及知识保护的重视。

目前,谷歌对于这次涉嫌窃取数字广告技术的事件未作出回应。

那么关于专利权保护法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

在中国是这样规定的(列举其中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美国法院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使用了两种证据以供使用。即美国专利侵权如何判定的证据。

一、内在证据。即由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专利审查档案组成。法院要求将所有内在的证据记录加以考虑来决定权利要求的含义。第二是外在证据,包括从字典的定义到专家证据。初审法院的法官有决定是否采纳外在证据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如果内在证据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则不需要对外在证据加以考虑。 二、字面侵权。字面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或者说权利要求里的每一个限定或要素都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找到,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字面侵权。 三、等同侵权。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长久以来问题最多、争议性最强的当属等同原则。等同理论起源于美国,用于调整日益多样化的发明和专利说明书解释程度之间的界限,通常作为强化专利权的理论根据被使用。等同侵权是相对于字面侵权而言,其含义是指:被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虽然与权利要求中的限定或要素不一样,但两者只有非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限定或要素,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等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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