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顶楼的房子有些漏雨?
这个问题是热点也是难点,大家都非常关心,首先要看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一般来说,顶层是业主共同共有的,大家看看公摊内容就知道了,大家是掏钱购买了公摊的,销售建筑面积里含有公摊面积。所以要分清是公共的还是个人的,如果是个人的可以拒绝。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
下面看看相关条文约定,共同学习:
《物权法》第70条、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见,屋顶是公共部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屋顶的使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除非该顶楼平台符合认定为专有部分的条件。
首先屋顶必须在规划上属于特定的房屋,并且在开发商销售时,赠送的部分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划,而且还被明确地列入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的,才被确认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顶楼业主需要独占屋顶,应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是否付费应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
1、如果商品房内有通往楼顶屋面的公共通道的,顶层住户不得妨碍楼内其他业主经过公共通道通往楼顶屋面。
2、如果没有公共通道的,其他业主欲从顶层住户室内通往楼顶屋面的,须经顶层住户同意。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他业主有权使用屋顶。包括顶楼跃层住户,上屋顶的楼梯即使在业主家里这一特殊结构,也不影响跃层屋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规定。
其次特别提醒,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开发商是无权对屋顶进行处置的。大家买房时一定要清楚,看清合同约定具体内容。
1、如果非顶楼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屋顶使用权归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就可以将屋面使用权转让给顶楼业主。
2、 如果非顶楼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同意屋面使用权归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将屋面使用权让与顶楼业主。
最后熟悉公摊的范围,公摊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共用墙体: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等。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外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仓库、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管理用房等不计入公摊。
由公摊界定内容可知,屋顶属于公共部位,其使用权归该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顶楼住户都无权对楼顶的屋面进行处理。
顶楼屋面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顶层业主不能专有使用,除非经过整栋楼全体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下面看看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文约定,共同学习: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不得与个别物业买受人(一般是顶层买受人)约定楼顶的专有使用权,如果约定了,该部分内容无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在通常情况下属于业主所有,包括专有和共有,只有尚未出售的空置房才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开发商无权单独处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楼顶空间。
《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有权决定楼顶空间如何使用的,只有整栋楼的全体业主。
综上所述,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顶楼屋面大家都是花钱买的,房价里面已经含有公摊面积,所以大家应该友好协商,合理约定,可以与物业一起召开业主大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约束相关行为。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三者主体缺一不可,和睦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