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当事乘警是否需要道歉?
必须道歉,乘客在购买了车票且已付款的情况下,就已和铁路客运公司达成了事实合同,乘警及列车服务人员,作为铁路客运方(甲方)的管理和服务人员,负责实施和保障乘客(乙方)在合同期内(乘车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合法利益的保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第四章第60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在乘客的利益明显被他人(第三方)侵害时,作为铁路方(甲方)的工作人员,可视为甲方合同的具体执行者,并没有为保障乙方利益不受损而采取合法合理的阻止行为,或者说行为不得力,虽采取了补救措施但并没有完全履行合约,乘客(乙方)可根据“合同法”和“消法”相关规定进行索赔等主张,铁路乘警及列车管理服务人员作为合同的具体实施及保障人员,不仅仅需要对乘客道歉更需要根据铁路方(甲方)及人民警察内部管理条例等内部管理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至于有人说侵权人孙某,并没有违法而只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只应该受到道德上的指责,简直是笑话,也是对法律的误判和误解,孙某实实在在的违法了!是以不道德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管其目的如何,是完完全全的侵权行为,且扰乱了公共秩序,在法理上就该当场受到警方及列车管理人员的处理,以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的继续实施,很遗憾,我们没有看到,乘警及列车管理人员仅仅是以处理普通纠纷的出发点来解决这起侵权事件,从一开始就错了,希望能汲取教训。